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住安徽省阜阳市**区三**镇**工地。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67********,汉族,文盲,务工,安徽省太和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庄**号,住安徽省阜阳市**区**镇**工地。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2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晚,被害人朱某某打电话给其工头被告人金某某,要求核对工钱,金某某在电话里辱骂朱某某,二人互相辱骂。从工地回去的路上,朱某某与其丈夫李某某碰到了金某某、李某甲等人,李某甲对朱某某说“美女,晚上陪我到工地浇混凝土啊。”李某某上前打了李某甲两拳,后朱某某再次给金某某打电话要求核对工钱,二人再次发生辱骂。接着朱某某等人到工地找金某某,见面后二人互相辱骂,金某某踢打朱某某,朱某某扔手机砸金某某,二人厮打,后李某某上前与金某某厮打。在双方撕打过程中,刘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妻子即被告人袁某某赶到现场,刘某某将朱某某摔倒后与袁某某等人对朱某某实施殴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某下唇部被打伤,朱某某腿部被踢。朱某某起来后跑到工地宿舍门口,袁某某追至门口继续与朱某某争执、撕扯,并质问朱某某一方为和打其丈夫,后二人推搡、厮打进宿舍内并在宿舍内继续厮打,袁某某踢向朱某某的腿部,被人拉开后朱某某躺在地上。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朱某某外伤致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伴左膝半月板破裂,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袁某某的的供述与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袁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明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二张,补材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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