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区**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区**号,住址同上。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9月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4日被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21986********,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区**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11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君山区**路**路**号**栋**单元**号,现租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学校内。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赤壁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蔡某甲、徐某甲、陈某某、徐某乙、彭某某、龚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初,蔡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陈某某、龚某甲、彭某某等人相互邀约,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赤壁市**办事处**村**组**山设立电子垃圾焚烧作坊,将从浙江省温岭市等地购进的废旧电路板等电子垃圾焚烧回收残余金属物再返销获取利润,非法获利60余万元。2018年7月16日,该作坊被赤壁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停业并关闭。
2018年9月,蔡某乙邀约被告人金某某、蔡某甲,擅自修复原作坊设备并重新开始焚烧电子垃圾。2018年11月21日,赤壁市环境保护局接举报将该作坊查获,现场扣押电子垃圾27.13吨、电子垃圾焚烧后产生的底渣8.107吨。经鉴定,涉案危险废物共计12.601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办信访事项通知书、调查报告、现场电子垃圾称重统计表、底渣数量说明、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扣押清单、收支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鲁某某、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任某丁、任某戊、李某某、龚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金某某、蔡某甲、徐某甲、陈某某、徐某乙、彭某某、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蔡某甲、徐某甲、陈某某、徐某乙、彭某某、龚某甲共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龚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金某某、蔡某甲、陈某某、徐某乙、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汉鹏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蔡某甲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电话13661768***)、陈某某(电话13867683***)、徐某乙(电话15958656***)、龚某甲(电话15997948***)、彭某某(电话13974069***)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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