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肖某甲,乳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6********,回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组**号,2008年4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2年5月9日因缓刑期内犯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6月21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乙,乳名“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0********,回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组**号,2019年11月5日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路**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2009年11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5月10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沂南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12年7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10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庄**号楼**单元**楼西户,2019年4月16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2万元。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丙,曾用名肖某,乳名“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5********,回族,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组**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甲,乳名“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5********,回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组**号,原沂南县**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主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届**委员会委员,2007年1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8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金某乙,乳名“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4********,回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组**号,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金某丙,乳名“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7********,回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组**号。2008年2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2012年11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金某丁,乳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8********,回族,文盲,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组**号,2017年10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组**号,2018年9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7********,汉族,大学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组**号,2015年1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丁,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21992********,回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人,住沂南县**街道**村**组**号,2020年3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乳名“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戊,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1********,回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中共党员,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号,2017年10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樊某某、郭某某、肖某丙、金某甲、金某乙、金某丙、金某丁、郑某某、董某某、肖某丁、赵某某、王某某、肖某戊、朱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污染环境罪、盗窃罪、窝藏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恶势力团伙实施的犯罪事实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肖某甲为在沂南县**街道**村周边承揽工程和实现在渣土回填领域的垄断,获取经济利益,纠集被告人肖某乙、樊某某、郭某某、肖某丙,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对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其具体犯罪事实是:
1、2015年,沂南县**街道**村的吴某某等人承包了山东某某的渣土回填项目并许诺将该渣土回填工程转包给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等人,后因该村的任某某抢先与某某药业达成协议而导致吴某某无法再转包该工程给肖某乙等人。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与吴某某等人在肖某某办公室商议此事时,被告人肖某乙持菜刀架在吴某某脖子上,威胁砍死吴某某并强行向吴某某索要6万元,后吴某某被迫将3万元人民币交给肖某乙。
2、2016年5月,高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等人承揽了山东某某药业院的墙建设工程。被告人肖某甲为逼迫高某某等人使用自己提供的石头,安排樊某某、郭某某、肖某丙等人到高某某施工的工地,拦截送石头的车辆、恐吓送石头的人员,还拦截李某某、高某某驾乘的车辆,并持刀威胁二人。后高某某等人迫于无奈,使用了肖某甲等人提供的石头。
3、2016年7月份,被告人肖某甲通过被告人金某甲承揽了某某药业的净药材仓库建设项目。后因感觉该项目利润较小,2016年7月4日,肖某甲带领肖某丙等人到某某药业负责人许某某的办公室,要求许某某将工程转包他人并给自己20万元转让费,在未得到许某某肯定答复后,肖某甲、肖某丙等人结伙殴打许某某,并将许明成办公室内的水杯摔碎。当日,肖某甲等人在离开山东某某药业时,遇见途径此处的该公司技术员徐某某,又对徐某某拳打脚踢。7月6日,许某某将20万元转入肖某甲指定的代某某的账户内。
4、2016年,山东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开工建设后将建设工地的渣土回填工程分为东西两部分,西侧由肖某甲等人实际承建,东侧由任某某、尤某某实际承建。被告人肖某甲等人欲将东侧渣土回填工程一并承揽,便组织被告人肖某乙、郭某某、樊某某等人数次拦截给东侧工地运送渣土的车辆,严重影响东侧工地的正常回填。
5、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郭某某等人为逼迫任某某等人将东侧渣土回填工程交给自己承建,结伙窜至任某某的办公室,向任某某索要东侧渣土回填项目,遭到拒绝后,又辱骂、推搡任某某、尤某某。
6、被告人肖某甲、郭某某等人欲从高某某、高某某建设的“某某小区”工地拉渣土用于山东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西侧渣土回填。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肖某甲、郭某某到“某某小区”工地查看渣土时,恰遇尤某某等人在高某某陪同下查看渣土,肖某甲等人与高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后他人报警后双方自行协商离开。当晚21时许,被告人肖某甲、郭某某与高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纠集被告人金某丁、郑某某(以上四人已判刑)、董某某、金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前往沂南县城**路“顺意美食苑”附近找到高某某,采取拳打脚踢、驾车撞击、持棒球棍、石头打砸等方式对高某某、高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高某某之伤情构成轻伤一级,高某某之头部伤口长度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侧血气胸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侧颧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牙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7、2016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肖某乙得知被告人肖某甲将高某某等人打伤后,认为是与高某某、尤某某等人抢渣土所致,遂纠集樊某某、肖某丙、刘某等人持铁锨、钢筋等工具结伙窜至山东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东侧渣土回填工地,打砸工地上的集装箱工棚,造成门窗及内部物品损毁。
二、其他犯罪事实
(一)寻衅滋事罪
8、2009年9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等人结伙窜至沂南县城金波路,无故持刀及石块殴打在金波路段施工的潘某某,致潘某某头皮裂伤,经鉴定,潘某某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9、2009年,被告人金某丁、金某丙见肖某某在本村牛市场进行管理收费获利颇丰,便采用持镐把、砍刀恐吓及言语威胁等手段讹诈肖某某,迫使肖某某交出牛市场管理权。后二人一直对该牛市场进行管理收费至案发。
10、因肖某某岳母金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金某丁之父埋怨金某丁争抢牛市场管理权一事,金某丁对金某某不满。2009年11月13日,被告人金某丁与金某丙结伙持镐把窜至**村金某某的摊位前,辱骂并用镐把殴打金某某,致金某某左侧九、十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后金某丙、金某丁共同赔偿金某某1.4万元损失。
11、肖某某因对金某丁等人争夺牛羊市场及打伤自己岳母的行为不满,与肖某某结伙将金某丁、金某某、金某丙打伤,后赔偿金某丁等人5万元损失。虽然获得了肖某某赔偿,但金某丁仍怀恨在心。2010年10月1日,被告人金某丁约被告人金某丙报复肖某某,金某丙联系了“罗罗”等人后,金某丁与“罗罗”等人结伙在大成庄村追砍、殴打肖某某,致肖某某全身多处刀砍伤、全身多发肌腱断裂。经鉴定,肖某某第3腰椎棘突及两侧横突骨折为轻伤一级、右腓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右桡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右跟骨开放性骨折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金某丁的亲属赔偿了肖增金6万元。
12、2013年6月,被告人金某甲与被告人金某乙为让陈某拆迁,以达到拆迁后承揽某某建设工程的目的,在约陈某商谈被拒绝后,二人对陈某进行言语恐吓并商定吓唬陈某。金某乙先后在2013年6月12日至6月14日凌晨到陈某家院子外,往院内扔烟花弹、推倒院墙等对陈某家人进行骚扰。6月15日凌晨,金某甲、金某乙、金某丁、郑某某结伙驾车再次窜至陈某家院外,推倒院墙并往院子里扔烟花弹后,被陈某及家人发现并追赶。金某乙在倒车接应郑某某逃跑过程中,将后侧停放的吕家正的车辆撞毁。陈某母亲因此受惊吓生病住院。经鉴定,陈某家被推倒的院墙损失价值520元,车辆损失价值23847元。
13、2016年7月份,被告人金某丁向徐某某索要徐某某承建的某某药业研发楼的墙体抹灰项目,徐某某担心工程质量不愿将项目交给金某丁等人,但又惧怕金某丁等人势力,便以金某丁将该工程再转包给徐某某为由,将4000元交给金某丁。
14、2009年8月3日9时许,被告人肖某丁受金某某纠集,与金某丙(该事实已判刑)、金某某、赵某、李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结伙持镐把、砍刀窜至沂南县**镇**村高速路工地无故滋事并殴打工地负责人单海林。
15、2012年4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丁之兄肖某某到**不锈钢加工店拉台面时因欠账问题与该店老板娘陈某某发生口角。当日16时许,被告人肖某丁接到其母亲告知肖某某与他人发生争执的电话后,与高某某、肖某某一同到**不锈钢加工店门口,质问并殴打该店老板路某某,路某某妻弟陈某某见状上前制止,高某某、肖某丁等人又拿不锈钢挡水管和马扎殴打陈某某、陈某某,后肖某某又从附近炸鸡店夺了一把尖刀,三人一同将陈某某、路某某追逐至原沂南县**附近后离开。经鉴定,陈某某面部损伤构成轻伤,路某某和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二)非法采矿罪
16、2017年底,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合谋在沂南县**镇**村蒙河河岸盗采河砂,被告人王某某提供承包河滩地资金,被告人赵某某负责承包河滩地并修建简易道路,被告人赵某某在承包河滩地及修路过程中从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资金中抽取六万五千元作为报酬。后经被告人赵某某介绍,被告人肖某戊、肖某乙与被告人王某某合谋在被告人赵某某承包的河滩地中盗采河砂,被告人肖某戊、肖某乙具体组织实施盗采以及出售河砂,河砂出售后,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戊、肖某乙三人分成。经勘查,该处被盗采河砂建筑用砂矿动用量为19598立方米,价值1371860元。
(三)强迫交易罪
17、2012年12月,肖某某以某某建筑公司名义承揽了某某某鞋业4号车间的建设项目。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欲争夺该项目的建设权,便与肖某某、代某某到肖某某的施工现场,要求肖某某停止建设。后肖某某迫于无奈,找到潘某某协调此事,金某甲提出让肖某某该工程交给金某甲干或者使用金某甲实际控制的广城建筑公司大成庄分公司的资质并缴纳挂靠费,后肖某某被迫使用了广城公司的资质并缴纳给金某甲管理费25万元。
(四)敲诈勒索罪
18、2006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金某乙在沂南县大庄收费站发现曹某某在其驾驶的面包车上悬挂“都阿”清真标识,遂将曹某某拽下车辆殴打并将车辆扣留,向曹某某勒索人民币2000元后才将车辆放行。
19、2009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金某乙等人发现高某某在车上放有“都阿”清真标识,遂扣留高某某的车辆,向高某某勒索人民币1万元后,才将车辆放行。后金某乙以米某某给高志凯“都阿”标志为由,到米某某经营的“祥云饭店”内滋事,将米某某店内的鱼缸和门玻璃砸坏并向米某某勒索人民币5000元。
20、2009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金某乙、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沂南县城芙蓉路发现刘某某驾驶的货车上放有“都阿”清真标志,遂将刘某某驾驶的车辆截停,殴打刘某某并将刘某某的车辆强行扣留,向刘某某勒索5000元人民币后才将车辆放行。期间,刘某某委托肖某某沟通要车事宜,金某乙等人又将肖某某女儿肖某某停放在院内的奇瑞轿车挡风玻璃砸坏,并向肖某某勒索10000元人民币。
(五)污染环境罪
21、2018年9月,被告人金某丙在沂南县**街道**社区南侧一处院落内开办电镀加工点,雇佣聂某某、武某某对油顶进行镀铬,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院内空地面内。2018年9月29日,被沂南县环保局当场查获。经检测,排放的废水中六价铬、总铬浓度为272mg/L、402mg/L,分别超过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的1359倍和803倍,严重污染环境。
(六)窝藏罪
22、2019年10月23日下午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金某丙涉嫌犯罪正在被公安机关追捕的情况下,驾车将金某丙送至潍坊市临朐县。次日又将金某丙送出临朐城外,并为其提供200元人民币租车费。被告人金某丙搭乘出租车逃回沂南县躲藏,直至2020年1月22日被沂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侦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肖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郭某某、樊某某、肖某丙、金某甲、金某丁、金某丙、金某乙、董某某、郑某某、肖某丁随意拦截、恐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金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金某丙非法排放含铬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肖某乙、肖某戊、王某某、赵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破坏环境资源,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隐藏提供便利并提供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肖某甲、樊某某、郭某某、肖某丙、金某丁、董某某、郑某某、肖某丁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肖某乙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金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金某乙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人金某丙的刑事责任。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戊、赵某某的刑事责任。以窝藏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乙、金某甲、金某乙、金某丙犯有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肖某甲、金某甲、金某丙、郭某某、朱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樊某某系缓刑期内发现漏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蕾
张晓艳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郭某某、樊某某、金某甲、金某丁、金某乙、金某丙、董某某现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乙现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沂南县**街道**村**组**号,电话:1368539****;
被告人肖某丙现取保候审于沂南县**街道**村**组**号,电话:1555295****;
被告人肖某丁现取保候审于沂南县**街道**村**组**号,电话:1591018****;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沂南县**镇**村**组**号,电话:1358966****;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电话1526512****;
被告人肖某戊现取保候审于沂南县**号楼**单元**室,电话1379153****;
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沂南县**镇**村**号,电话1358392****;
2、案卷六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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