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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罗某某等诈骗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乙,曾用名:金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5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巷**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大江,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村**号**。因报复行凶、偷开汽车于1974年8月15日被原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2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罗某某、朱大江、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7日7时许,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罗某某、朱大江、李某某共谋后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办井山路88号路边,由罗某某冒充算命哑巴和尚,金某甲、朱大江、李某某冒充算命群众当“托”,金某乙在附近望风,采取算命消灾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3200元,分赃耗用。

2、2020年6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罗某某、朱大江、李某某共谋后来到成都市锦江区牡丹街路边,由罗某某冒充算命哑巴和尚,金某甲、朱大江、李某某冒充算命群众当“托”,金某乙在附近望风,采取算命消灾方式骗取被害人刘仕秀现金人民币3300余元,分赃耗用。

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将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罗某某、朱大江、李某某挡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罗某某、朱大江、李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刘仕秀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刘仕秀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罗某某、朱大江、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罗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罗某某、朱大江、李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算命消灾”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罗某某、朱大江、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冬梅

                                    检察官助理:林方旭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043****。被告人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056****。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0887****。被告人朱大江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8363****。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732****。

   2.卷宗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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