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家住金坛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胡俊,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家住红塔区**街道**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宋伟,云南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6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家住易门县**街道**路**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雁卿,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家住红塔区**街道**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段某甲、李某某、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至4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段某甲、李某某、曾某某相互邀约到易门县开设赌场渔利,后四人来到云南省易门县**街道**花园**号房间,商量好分工和分红比例后,在该房间开设了一个用扑克牌玩“百家乐”的赌场,同时,被告人金某某雇佣被告人孙某某在该赌场洗牌和发牌,先后邀约白某某、冯某某等人到该赌场赌博,被告人金某某、段某甲、李某某、曾某某非法获利261.9万元,被告人孙某某获利3000元。
2019年7月26日,民警将金某某抓获,2019年7月29日、8月8日,段某甲、李某某、孙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病历资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住宿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等;3.证人段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7.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段某甲、李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段某甲、李某某、孙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某某、段某甲、李某某是主犯,被告人孙某某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段某甲、李某某、孙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金某某、段某甲、李某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判处被告人段某甲、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璐
助理检察员:普雯莉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段某甲现羁押于易门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址同上。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审查起诉卷1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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