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林某某等人盗伐林木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环检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79********,满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本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72********,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号,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森木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本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本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林某某、闫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3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2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报至本院审查起诉,3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日,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村民林某某,在未经本村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本村西沟正沟村集体的油松出售给金某某、闫某某。金某某、闫某某在未经本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共盗挖油松大树42株,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林某某、闫某某三人盗伐的42株油松,折合立木蓄积10.929立方米。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原愿认罪认罚,主动补植盗伐林木10倍的树木(经过丰宁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验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现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所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林某某、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林某某、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盗伐他人林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被告人有在行政执法部门制止后扔继续实施犯罪的行为应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三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良

2019年11月21

附:

1.3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