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定远县**镇**城**栋**单元**室(户籍地定远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下旬至10月15日,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共同在定远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内提供一台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点球机供他人赌博,总计6个把位,可同时供6人独立进行操作。期间,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共获利12000元。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违法所得1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影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随案移送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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