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定远县**镇**城**栋**单元**室(户籍地定远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下旬至10月15日,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共同在定远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内提供一台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点球机供他人赌博,总计6个把位,可同时供6人独立进行操作。期间,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共获利12000元。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违法所得1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影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随案移送材料1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