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从检公诉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金某某,又名某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现住凯里市**镇**路**号,凯里市炉碧经济开发区城管局协管员。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12月7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从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园**栋**楼**号,个体工商户。因犯诈骗罪,2007年12月14日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四万元。2010年10月29日,因假释予以释放。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11日由从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77********,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现住凯里市**镇**村**组,个体工商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从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21962********,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乡**村**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栋**,个体工商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9日由从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现住凯里市**镇**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12月7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从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从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刘某甲、丁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8日、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8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6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9日、2019年8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王军将位于凯里市**镇**村**组**的一处采矿点转让给被告人金某某,金某某随即以搞油茶基地的名义在该处采矿,并邀请时任凯里市**镇安监站负责人的柳某某(另案处理)入伙。柳某某同意,并出资2万元与金某某共同开采。金某某先后雇请潘某甲、龙某某、潘某乙等人用挖掘机挖矿,让唐某某、焦某某、汪某某现场监督管理,又雇请张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等人用货车将开采出来的矿石卖给吴某某、熊某某得30多万元,其中柳某某分得17万元。经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01地质大队勘查和测绘,开采的位置无矿权设置,属于非法采矿;开采的矿种为铝土矿;至2018年12月19日止,铝土矿资源储量为1058.06立方米,折合2391.21吨。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391.21吨铝土矿价值717363.00元。
2017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丁某某、刘某甲共同出资跟刘文明、田某某租得位于凯里市**镇**村**的两块农田用于采矿。随后,三人因担心私自采矿被**镇政府的调查而邀请金某某入股,并让金某某问柳某某是否可以采矿,以及提出给金某某和柳某某40%的干股的想法。金某某找到柳某某后,说明已跟刘某甲合伙买一个矿山,让柳某某照顾,并给予20%的股份。柳某某同意后,杨某某、丁某某、刘某甲、金某某即雇请潘某甲、龙某某用挖掘机在该地开采矿石,雇请刘某丁、刘某丙等人用货车将开采出来的矿石卖到杨某某、丁某某、刘某甲合伙经营的贵州**贸易有限公司,柳某某让柳科科到现场监督管理。王某某得知后,跟金某某提出占6%股份的想法,负责林业方面的关系。金某某、柳某某商量后同意王某某入股,并从二人的股份中各分出3%给王某某。贵州**贸易有限公司收到该处开采得的矿石后,将货款的40%汇入金某某的帐户内,其中金某某分得10多万元,柳某某分得15万元,王某某5次收到金某某转来的126623元、1次收到杨某某转来的16800元。经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01地质大队勘查和测绘,开采的位置无矿权设置,属于非法采矿;开采的矿种为铝土矿;至2018年12月19日止,铝土矿资源储量为1806.49立方米,折合4353.64吨。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非法开采的4353.64吨铝土矿价值261.218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银行记录等;3.证人柳某某、潘某甲、龙某某、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刘某甲、丁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杨某某、刘某甲、丁某某、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从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前进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刘某甲、王某某羁押于剑河县看守所、杨某某羁押于丹寨县看守所、丁某某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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