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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李某某等3人妨害公务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8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78********,汉族,专科毕业,工作单位鞍山市铁西区教育局,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现住址鞍山市高新区**界**号楼**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67********,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现住址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赵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22时许,大陆派出所民警关某某等人在所内处理一起殴打他人案件,被告人金某某在民警执行公务期间拒不配合工作,并用手抓挠民警面部,期间被告人赵某甲进入派出所内妨害民警控制金某某,民警多次警告赵某甲后强行将其带至派出所门外。赵某甲在民警堵在派出所门口不备时,强行进入派出所与警察发生撕扯并采用抱、推等手段妨害警察制服金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民警控制金某某期间欲强行进入派出所,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员在阻止李某某闯入的过程中被李某某故意踹倒。被告人金某某等人的暴力行为给派出所民警及治安联防队员人身造成伤害,严重阻碍民警正常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病志、照片、证明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刘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关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警察执行公务时拒不配合工作、抓伤警察,被告人李某某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踹到,被告人赵某甲多次妨害警察控制金某某,三人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及派出所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官:赵树峰

代理检察员:  裴正园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在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现在羁押于鞍山市女子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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