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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德某某赌博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住河北省河间市****2011年10月21日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赌博罪,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德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德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至2019年7月份, 德某某利用手机微信群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将赌资全部转给其上线金某某,德某某从中抽头渔利18090元,其上线金某某从中获利31087元。被告人金某某、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黄骅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孔某某银行卡交易流水、德某某微信聊天图片、金某某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签约业务申请书、金某某与德某某转账截图、金某某农业银行、账户流水;2、证人孔某某、韩某某、汤某某、赵某某、李某甲、韩某某、翟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金某某、德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德某某利用手机微信群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德某某从中抽头渔利18090元,金某某从中获利31087元,其行为触犯了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金某某、德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情节,金某某有曾经故意犯罪有从重情节,故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议对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对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德锋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德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金某某、德某某量刑建议书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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