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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姜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994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62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10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在上海市杨某某**村****室,现住上海市杨某某******室。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女,1962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10196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在上海市杨某某******室。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9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09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在上海市杨某某******室。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金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姜某某、张某某对本案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3月,被告人金某某利用从韩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的“百家乐”赌博账号,在本市杨某某******室经营“百家乐”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2019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金某某将上述赌博场所搬至本市杨某某******室。同时,金某某与韩某某约定按照该赌博账号洗码量的一定比例抽头渔利。期间,该赌博账号投注金额约为人民币384万元。被告人姜某某在上述赌博场所为参赌人员在网上投注、结算赌资等。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7年4月将本市杨某某******室房屋租给被告人金某某租住,其自2018年2月起,明知金某某在其房屋内开设“百家乐”赌场,仍为金提供场所开设赌场直至2019年3月。期间,上述赌博账号投注金额约为人民币129万元。

2020年1月2日,民警至被告人金某某、姜某某、张某某各自居住地将其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初其到被告人金某某的百家乐赌场进行赌博过两、三次,这个赌场的老板是金某某,操盘手是被告人姜某某,此外她还看到被告人张某某及刘某某、陆某某也都去赌博的,这房子也是张某某租给金某某的,到了2019年9月,张某某就不租了。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一直去被告人金某某开的网络百家乐赌场赌博,开在******室和******室,操盘手是被告人姜某某,他一共输给金某某一百多万,印象最深的一天输了83万,他都是去上海银行在**路的营业厅柜台转账给金某某的,其他陆陆续续也一直在转钱给他,都是赌百家乐输的钱。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室和******室是被告人金某某开的网络百家乐赌场,操盘手是被告人姜某某。

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其通过中介于2019年4月将******室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人金某某。

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告人金某某的上海银行、中国银行账户明细证实,被告人金某某开设赌场的投注金额约为人民币384万元。

6.金某某与丁某某、韩某某的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金某某与韩某某、丁某某结算赌资的情况。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对犯有赌博违法行为的刘某某、邵某某、陆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

8.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治安支队出具的 “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金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的到案情况。

9.被告人金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均对其共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姜某某、张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姜某某、张某某共同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姜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系主犯。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姜某某、张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奚荷萍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王金妮、钱元春,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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