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129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玉泉**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云,北京市法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塔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1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玉泉**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韩海燕,北京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塔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在本市海淀区**饭店无故殴打他人,民警赵某某、特保员田某某出警后被告人金某某辱骂民警并用手掐民警赵某某脖子、对田某某手部进行击打,后民警刘某某、袁某某、杨某某到现场支援,被告人金某某辱骂民警并用手拍打警车后备箱,在民警对金某某进行强制传唤时,被告人金某某拒不配合,被告人塔某某采取拉拽民警胳膊的方式阻碍民警对金某某进行强制传唤,过程中造成民警袁某某、杨某某手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民警赵某某、袁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特保员田某某的伤情均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金某某、塔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赵某某、张某某、何某某七人证言;3.被告人金某某、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塔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塔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抗抗
检察官助理:孔鹤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塔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换押证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李云,联系方式:1590118****;辩护人韩海燕,联系方式:189106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