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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刘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公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56********,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浙江省温岭市**街道办事处**路**号。2018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1196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牟平区**街道办事处**路**号附**号。2018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2日、12月2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金某某、刘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金某某授意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4 月至2018年5月间,未经公安机关审批,通过烟台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甲(另案处理),先后六次从该公司非法购买乳化炸药共计600公斤、导爆索共计8000米、电雷管共计100枚,用于烟台市牟平区**矿业有限公司位于牟平区王格庄镇东嵩阳后村矿区的生产爆破作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证人吕某甲、吕某乙等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刘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学淳

202091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刘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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