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59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居住在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在江西省樟树市**乡**村**组**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83********,苗族,小学文化,系农民,户籍在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号,来沪暂住本市闵行区**镇**苑**号**室。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0********,佤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在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弄村委**组,来沪暂住本市闵行区**镇**苑**号**室。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路**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1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法人,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镇**村**组**号。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刘某某、向某某、黄某甲、鲁某某、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8月25、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起,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先后在本市闵行区**路**号**楼厂房、闵行区**路**号**楼、本市徐汇区**路**号,开设以现场“百家乐”形式的赌博场所,并雇佣被告人金某某管理码房,负责换码并结算赌资;被告人刘某某、鲁某某拉客参赌;被告人向某某、黄某甲负责“发牌”;被告人姚某某提供其租赁的本市闵行区**路**号**楼厂房作为其中一处赌场的场地。供参赌人员程某某、江某某、高某某等人赌博,共计获利三十余万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金某某、刘某某、鲁某某、向某某、黄某甲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金某某、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向某某、黄某甲未做如实供述。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金某某居住的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及其所使用的相关车辆;被告人向某某、黄某甲暂住的上海市闵行区**镇**号刘**室进行搜查,在金某某的车辆内当场扣押POS机两部、对讲机三部、用于百家乐赌博的扑克牌23副、装牌器2个、手机二部;在黄某甲卧室内当场扣押用于百家乐赌博的扑克牌4包、装牌盒1个、手机一部;在向某某卧室内当场扣押用于百家乐赌博的扑克牌34副、发牌器2个、装牌盒14个、手机一部。此外,被告人刘某某手机一部;被告人鲁某某手机二部,也被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金某某、鲁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姚某某与金某某、赵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向某某、黄某甲的部分供述;证人程某某、江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卢某某、邸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赵某某等人结伙,雇佣被告人金某某等人,先后在本市闵行区**路**号**楼厂房、闵行区**路**号北侧**楼、本市徐汇区**路**号,开设以现场“百家乐”形式的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的事实,以及本案各被告人在本案中具体地位、作用、行为。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及微信扫码支付记录;证人阮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金某某微信交易明细(AJ左耳有缘、11楼小明);证人黄某乙、阮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20年3月30日,程某某在本市闵行区**路**号**楼厂房内的现场“百家乐”赌场参赌输人民币169000元的事实,以及赌场获利后资金去向。
3、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金某某微信交易明细证实,2020年4月9日,江某某在本市闵行区**路**号**楼的现场“百家乐”赌场参赌输人民币25000元的事实,以及赌场获利后资金去向。
4、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及支付宝账户明细、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金某某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证实,2020年5月9日晚至5月10日凌晨,高某某在本市徐汇区**路**号内的现场“百家乐”赌场参赌输人民币179000元(事后金某某返还4000元;鲁某某返还2000元)的事实,以及赌场获利后资金去向。
5、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搜查及扣押涉案物品的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工作情况》、《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6、被告人向某某、黄某甲、刘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鲁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刘某某、向某某、黄某甲、鲁某某、姚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某、刘某某、向某某、黄某甲、鲁某某、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姚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鲁某某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鲁某某、姚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对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兆登
检察官助理 张霜霜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刘某某、向某某、黄某甲、鲁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听取律师意见书》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