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79********,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室。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冯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冯某某于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间,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及位于吉林市船营区**路**号楼**单元**楼**室被告人金某某的家中等地,通过“微信”聊天软件纠集参赌人员,利用“科乐麻将”手机棋牌软件组织网络麻将赌博从中收取台费,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7,496元,其中被告人金某某获利人民币23,748元,被告人冯某某获利人民币23,748元,均被二人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冯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分别向吉林市罚没业务管理中心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23,748元。
被告人金某某、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手机3部
(二)
书证:
1.抓捕经过;
2.情况说明;
3.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4.微信支付****;
5.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
(三)证人张某某证言
(四)被告人金某某、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五)电子数据
科乐亲友圈截屏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络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平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冯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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