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783号
被告人金某某,聋哑人,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浙江市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日被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与前罪犯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犯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19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聋哑人,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日被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犯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7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余某某经事先商量,在温岭市**镇**村**小区**号附近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二轮摩托车。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1月6日在台州市椒江区康平路名典造型理发店门口向温岭市公安局石塘派出所民警投案。经被告人余某某规劝,被告人金某某于同日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双鸽白金汉宫门口向温岭市公安局石塘派出所民警投案。被告人金某某、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残疾人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人员信息、罪犯档案资料、刑满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物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立功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光盘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天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金某某、余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余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成功劝说被告人金某某归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余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静怡
检察官助理:李静娅
2020年4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金某某、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1********、158********。
2.公安侦查卷叁册,提讯证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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