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江苏省如东县**镇**路**号,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释放并转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丛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6********,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丛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释放并转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范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5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47********,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丛某某、范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在如东县岔河镇金桥村进行通信铁塔树立工程。同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因担心辐射,被告人张某某、丛某某、范某某等人在范某某家商议破坏铁塔塔基,随后被告人张某某、丛某某、范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人聚集于施工现场破坏塔基,在被告人张某某使用铁锤破坏塔基螺栓未果后,有村民提议使用氧焊工具对塔基螺栓进行切割。后被告人范某某提供氧焊工具,被告人丛某某从范某某家将氧焊工具拖运至塔基旁。因现场无人会使用氧焊工具,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遂到金某某家劝说金某某一起参与破坏活动。后被告人金某某到场后使用氧焊工具对塔基螺栓进行切割,导致该基站被损桩基破坏不可修复。经认定,上述铁塔塔基被损坏的金额价值85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金某某、丛某某、范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六名被告人及该村其他村民共赔偿了被害单位8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丛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如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丛某某、范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六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丛某某、范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丛某某、范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金山
2019年4月3日
附:
1.六名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该案扣押的铁锤一把,氧气割一套现存放于如东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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