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19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21986********,朝鲜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2600元。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8年6月29日至7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至成武县**镇**街“某某某”超市收银台处,采取拉拽、亲吻的方式对该超市店员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实施猥亵,马某某极力挣脱后拨打报警电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勘验、辨认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马某某、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的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现场监控;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8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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