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金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95********,彝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宁蒗县**镇**村**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金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路**队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5.96mg/100ml血,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永成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8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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