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金某酒后驾驶陕A***2号普通小型客车沿阎某某阎关路由东向西行驶,许某坐在车辆副驾驶位置,该车行至代家村路段时,适遇魏**驾驶陕A***X号公交车在金某车辆前方沿该路段同向行驶,因金某驾驶不当造成车辆追尾,致许某受伤及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金某血液血醇浓度为211.63mg/100ml。经事故认定: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许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金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及谅解书等;2.被害人许*、魏**的陈述;3.证人王**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金某的供述与辩解;5.血液血醇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小莉
附:
1.被告人金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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