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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金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蚌埠市龙子湖区**路**栋**单元**号,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2时18分许,被告人金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沿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路治淮路与沿淮路路段时,遇执勤民警在此路段酒驾查缉点开展酒驾查处工作。被告人金某欲逃避执勤民警检查,驾车转向试图逃跑时被民警发现,执勤民警遂上前拦截。被告人金某停车接受呼气式酒精测试,尔后被民警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及信息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户籍信息表、违法犯罪行为查询结果;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金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周若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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