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金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住黑龙江省鹤岗市**社区**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祁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金某驾驶鲁GC0203/鲁G983F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峨堡往民乐方向行驶至国道227线209KM+700M处时,超速占道行驶,与对向车道王某某驾驶的青CB5692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青CB5692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王某某死亡,乘车人马某甲受伤,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金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记录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成某某、马某乙证言,以及张某、祁某某出具描述材料;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超速占道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小锋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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