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2019年5月9日因赌博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卓丹,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村**组**号。2012年3月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5月9日因赌博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董不亚,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俊,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2015年12月2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7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谌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2015年12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7月16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罗斌,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2019年5月9日因赌博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国晖,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村五里**组**号。2019年5月9日因赌博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谌军(绰号“格格”),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2013年11月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飞,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乡**村**组**号。2014年3月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8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金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7********,汉族,初中文化,安化**驾校教练,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2019年5月9日因赌博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6月1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2019年1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至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谌某丙(绰号“弟儿”),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6月1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现住**镇**栋**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6月1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龙某某等十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期限至2019年9月2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期限至2019年12月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4月初,被告人戴俊、谌某甲、金某甲、李某甲合伙在本县东坪镇城南区金安景园1栋6楼606房开设押“三公”赌场,赌场100元起押,上不封顶,每场参赌人员二十余人。被告人戴俊、金某甲、谌某甲负责坐方赌博;被告人蒋飞负责抽水,获取每天300元的工资;被告人李某甲负责保管水钱;被告人李某乙负责提供场地并向参赌人员提供烟、槟榔、饭等,获取每天1000元的报酬;被告人龙某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赌场提供资金,获取利息及每天2000元的工资。赌场共开设一周左右,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2万余元,其中,戴俊、李某甲每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金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谌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5万元;龙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约6.5万元;李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约6000元,蒋飞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100元。
二、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邓某某、龙某某、金某乙、刘某某、喻某某(两人已另案处理)在本县东坪镇木子的民房内开始押“三公”赌场,赌场100元起押,上不封顶,每场参赌人员二十余人。被告人邓某某、金某乙、刘某某、喻某某负责坐方赌博;被告人龙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赌场共开设2天,每天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其中,邓某某、金某乙每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龙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三、2019年3月中旬,王某甲、谌军(绰号“格格”)、谌某丙(绰号“弟儿”)在本县东坪镇城南区神来醉门面二楼开设押“三公”赌场。赌场100元起押,上不封顶,每场参赌人员二十人左右。被告人谌某丙(绰号“弟儿”)负责提供场所并向参赌人员提供烟、槟榔、水等;被告人王某甲、谌军(绰号“格格”)负责坐方赌博并抽取水钱,赌场共开设3天,总抽头渔利人民币3万余元。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邓某某、喻某某(已另案处理)入股该赌场。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合伙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赌场提供资金,获取利息及每天2000元的工资。赌场共开设2天,共抽头渔利人民币4万余元。该赌场王某甲、谌军(绰号“格格”)每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谌某丙(绰号“弟儿”)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万元;邓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龙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800元;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约800元。
四、2019年4月下旬至5月初,被告人邓某某、龙某某、戴俊、谌某甲、金某甲、李某甲、李某丙(已另案处理)、张某某在本县东坪镇城南区罗马广场钰鼎商业大厦顶楼开设押“三公”赌场。赌场100元起押,上不封顶,每场参赌人员约二三十人。被告人邓某某、戴俊、谌某甲、金某甲、李某丙负责坐方赌博;被告人蒋飞负责抽水;被告人李某甲负责保管水钱;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合伙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赌场提供资金。赌场共开设一周左右,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8万余元,其中,邓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戴俊、李某甲、谌某甲每人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5万元;金某甲非法获利1万余元;龙某某非法获利4万余元;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蒋飞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五、2019年4月底至5月初,被告人邓某某、龙某某、金某乙、刘某某、喻某某(两人已另案处理)合伙在本县东坪镇城南区黄沙坪地区民房内开设押“三公”赌场。赌场100元起押,上不封顶,每场参赌人员二十人左右。被告人金某乙、喻某某负责坐方赌博;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合伙在赌场放高利贷,该赌场开设几个小时即被当地村民驱散,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余元。
被告人戴俊、李某甲、李某乙于2019年5月18日主动投案;被告人谌军(绰号“格格”)、谌某丙(绰号“弟儿”)于2019年6月3日主动投案。十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贺某某、王某乙、王某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同案犯刘某某、喻某某、李某丙的供述;被告人邓某某、龙某某、戴俊、谌某甲、金某乙、张某某、谌军(绰号“格格”)、蒋飞、李某甲、金某乙、王某甲、谌某丙(绰号“弟儿”)、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十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龙某某、戴俊、谌某甲、金某乙、张某某、谌军(绰号“格格”)、蒋飞、李某甲、金某乙、王某甲、谌某丙(绰号“弟儿”)、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十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十三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邓某某、戴俊、谌某甲、金某甲、谌军(绰号“格格”)、李某甲、金某乙、王某甲、谌某丙(绰号“弟儿”)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龙某某在第二笔、第四笔、第五笔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第一笔、第三笔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第四笔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第二笔、第三笔、第五笔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蒋飞、李某乙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戴俊、谌军(绰号“格格”)、蒋飞之前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谌某甲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戴俊、李某甲、李某乙、谌军(绰号“格格”)、谌某丙(绰号“弟儿”)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龙某某、谌某甲、金某甲、张某某、蒋飞、王某甲、金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十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龙某某九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戴俊、谌某甲、金某甲、张某某、谌军(绰号“格格”)、蒋飞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金某乙、王某甲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谌某丙(绰号“弟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如经社区矫正评估,对被告人邓某某、金某甲、张某某、李某甲、金某乙、谌某丙(绰号“弟儿”)、李某乙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则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智星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龙某某、戴俊、谌某甲、金某甲、张某某、谌军(绰号“格格”)、蒋飞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被告人金某乙、谌某丙(绰号“弟儿”)、李某乙、李某甲、王某甲现在居住地,电话:1867373****(金某乙)、1871179****(谌某丙(绰号“弟儿”))、1557680****(李某乙)、1839756****(李某甲)、1587370****(王某甲)。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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