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金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村**号。2003年7月4日因为抢劫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5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08年7月24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2012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9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号。2016年8月28日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被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9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镇**村**号。1999年5月4日因抢劫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1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王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分别收取了他人毒资后,欲向被告人金某购买人民币300元及200元的毒品进行贩卖,金某准备将王某某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94克送至本市西山区******小区后门口附近时被民警抓获,毒品被当场查获,同时从被告人金某住处查获了甲基苯丙胺3.64克。被告人金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王某某、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王某某、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王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卷壹卷,光盘陆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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