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0********,景颇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民委员会***组**组,住芒**乡**村委**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盈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盈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7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盈江县**糖厂大桥路边贩卖给李某某勐17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2.2020年7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盈江县芒**乡**村委会**村民小组路边贩卖给尹某某2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3.2020年7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盈江县芒**乡**村委会**村民小组路边贩卖给尹某某1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2020年7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盈江县芒**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公路边被盈江县公安局盏西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金某某左边裤腰查获用外用黄色塑料袋包裹内用透明塑料瓶装着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1.91克;从金某某右边裤腰查获红色直板手机一部;从金某某身穿的内衣左边胸口查获人民币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毒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检察官助理:张惠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五张。
3._扣押物品详见卷宗材料内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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