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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曾用名:金爱,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某某,住赫某某**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3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贵州省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5日晚,蒋某某、金某某、李某某(三人已判)、刘某某等人在赫某某**乡**村金某某家喝酒,后吕某甲带起朱某甲等人到金某某家与蒋某某、金某某等人一起喝酒。酒后朱某甲与蒋某某、金某某因口角发生纠纷,朱某甲被劝离金某某家。后蒋某某、金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等人商量送吕某甲回**乡**村,同时找朱某甲向他们赔礼道歉。次日零时许,蒋某某、金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刘某某五人送吕某甲至**乡**村后转到朱某甲的叔叔朱某乙家找朱某甲,朱某乙告知蒋某某等人朱某甲不在其家,后蒋某某等人离开朱某乙家在中寨村卫生室花园处遇见朱某甲,蒋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等人便殴打朱某甲,随后朱某甲之父朱某丙、伯父朱某丁等人赶到,蒋某某、李某某、金某某、金某某等人遂与朱某丙等人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朱某丙的头部被打伤。经赫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赫)公(司)鉴(法活)字[2012]044号鉴定文书鉴定,朱某丙头部评定为重伤,右侧颧弓,眼眶外侧臂骨折评定为轻伤,右侧外眦部皮肤裂伤评定为轻微伤;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贵医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第267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朱某丙因外伤致颅脑损伤,行开颅去骨瓣减压术及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后遗留左侧上下肢瘫属三级伤残,因外伤致面部裂伤并面颅骨骨折属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甲、吕某乙、朱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贰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成霖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贵州省赫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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