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镇**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8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日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18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2日期间,被告人金某某通过QQ假扮女性与被害人鲍某某谈恋爱,期间以发红包表诚心、买礼物、路费等名义,分多次从被害人鲍某某处共计骗得人民币10200元。
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晓兰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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