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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贵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筑检公诉刑诉〔2018〕112号

被告人金某贵,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贵州省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州省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贵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月19日至2月19日、自2018年4月3日至5月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月5日至1月19日、自2018年3月20日至4月3日、自2018年6月4日至6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贵与被害人岳某甲系夫妻关系,双方因离婚问题产生纠纷。2017年9月21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金某贵前往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桑蚕坡142号房屋处找被害人岳某甲。被害人岳某甲发现被告人金某贵后,跑进该房屋后方躲藏。被告人金某贵发现被害人岳某甲跑进该房屋后方后,追逐而去。经搜寻,被告人金某贵在该房屋后一厕所内发现被害人岳某甲,并因离婚问题与被害人岳某甲发生冲突。随后,被告人金某贵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被害人岳某甲左大腿根部外后侧、左上臂上段外后侧、中下段前外侧以及头部左耳处,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被告人金某贵作案后,在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岳某甲系被锐器从左耳后乳突前下方刺入致左颈内动脉断裂急性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黎某甲、吴某某、黎某乙的证言等;3.被告人金某贵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永丽

2018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贵羁押于贵州省息烽县看守所。

2、卷宗五册,光盘三十一张。

3、证人名单:黎某甲、吴某某、杨某甲、徐某某、黎某乙、程某某、周某某、黎某丙、蔡某某、岳某乙、杨某乙、刘某甲、沈某某、蒲某某、张某甲、刘某乙、黎某丁、张某乙、张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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