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金某虎,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81993********,朝鲜族,小学文化,无业,哈尔滨市市无固定住址(户籍地黑龙江省通河县**镇**村)。2010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清和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3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方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8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 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金某虎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副173号水沐宫洗浴休息大厅,趁被害人朱某某睡觉时将朱某某的iPhone11pro max手机盗走,经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iPhone11pro max手机价值9,200元人民币。
2、2019年11月28日22 时许,被告人金某虎与被害人武某某在网上认识后相约到哈尔滨市香坊区永泰公寓1205号开房见面,2019年11月29日7时左右金某虎趁武某睡觉之机,将武某的黑色貂皮大衣、iPhoneX(64G)手机、现金2000元及武某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盗走。经哈尔滨市香坊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黑色貂皮大衣价值7000元人民币,iPhoneX(64G)手机价值2,600元人民币。
3、2019年12月4日7时许,被告人金某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泡泡洗浴休息大厅趁被害人骆某某睡觉之机,将骆某某的iPhoneXS Max手机盗走,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iPhoneXS Max手机价值4,400元人民币。
4、2019年12月10日5时许,被告人金某虎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阳光路2号水丽汇洗浴休息大厅趁被害人张某某睡着时将张某某的iphoneX(64G)手机盗走,经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iphoneX(64G)手机价值2,64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金某虎共实施盗窃四起,盗窃数额共计27,840元人民币。赃款被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金某虎于2019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详单、被盗貂皮购买凭证、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武某某、骆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哈尔滨市香坊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结论书;
5.辨认笔录:被害人武某某对金某虎的辨认;
6.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对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173-12号水沐宫洗浴案发现场进行的勘验;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金某虎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海楠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金某虎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142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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