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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志勇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金志勇,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志勇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志勇于2019年11月22日19时31分,在北京市平谷区密三路32公里加900米处,驾驶黑色“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C****1)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使的被害人石某甲驾驶的蓝色“时风”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车牌号京0*****9)接触后,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又与路旁龙门架立柱接触,造成两车损坏,致石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金志勇逃离事故现场。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金志勇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金志勇于2019年11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复核结论、机动车发动机号和架子号核对记录、平谷区医院诊断书、死亡情况电脑截图、机动车驾驶本、个人信息、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石某甲数据资料、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入所健康检查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志勇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委托书及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车速鉴定委托书及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图补充说明);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7.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志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志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金志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志勇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红革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金志勇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6. 《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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