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78号
被告人金彬权,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3********,汉族,高中二年级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曾因犯盗窃罪(系未成年人犯罪),于2010年8月13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9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同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彬权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和同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金彬权利用口罩及口罩生产原材料熔喷布紧缺的形势,在自己没有口罩、熔喷布确定货源的情况下,仍在微信群、朋友圈等处发布售卖口罩、熔喷布信息吸引被害人,后从被害人处骗取口罩、熔喷布“货款”。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金彬权在微信上以卖口罩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方某某、朱某某人民币54750元。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金彬权在微信上以卖熔喷布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39万元。被告人金彬权骗取上述被害人财物后,用于赌博、挥霍。
2020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金彬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金彬权处依法扣押人民币182657元以及金项链1条、苹果11手机1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金某甲、金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方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彬权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彬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彬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期间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彬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彬权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扣押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剑婷
检察官助理:赵玉华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金彬权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76799****。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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