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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合同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金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镇**里**楼**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0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2日、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金某伪造北京京航计算通讯研究所印章,虚构该所购买设备的事实,冒用北京京航计算通讯研究所的名义,与被害人刘某甲签订设备销售合同书。刘某甲将电脑、家具、电线等货物分批送至被告人金某指定的本市丰台区云岗镇等地后,金某将货物低价销售,所得钱款部分向刘某甲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57万元,剩余钱款用于被告人金某个人使用,截至案发前被告人金某骗取被害人刘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158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金某家属代金某刘某甲归还钱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金某采用相同的手段,冒用北京京航计算通讯研究所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乙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冒用北京格优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郑某某23万余元,案发后被害人郑某某将发给被告人金某的货物全部追回。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金某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民警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设备销售合同、产品购销合同、货物买卖合同、供货清单、送货单、发票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北京京航计算通讯研究所出具的印章章样、说明、和解协议书、被害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孙某某李某乙于某某贾某某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警出警、电话取证视频资料;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蕾 

检察官助理  

检察官助理 杨嘉玺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现被取保候审,执行处所为北京市丰台区**镇**里**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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