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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贾佑龙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433号 

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金小昆),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无故殴打他人,于2004年9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5年2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7年4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4月24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9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贾佑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镇**村**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4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贾佑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同年11月3日、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3日期间,被告人金某某伙同邱某某(已诉)等人在瑞安市陶山镇荆谷乡、桐浦镇等一带山上摆设赌场,供赌客以牌九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3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金某某为赌场股东,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

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贾佑龙在上述金某某、邱某某摆的赌场,以及廖某某(已判)摆在瑞安市陶山镇一带的赌场内“倒款”即为赌客提供资金,以及维持秩序。经查,被告人贾佑龙在上述赌场内为赌客、赌场股东提供赌资五万元以上,且其在上述赌场帮忙期间,上述赌场均抽取头薪达5000元以上,其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700余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贾佑龙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金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张某甲、廖某某、姜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倪某某、杨某某、蒲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贾佑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贾佑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贾佑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贾佑龙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琼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贾佑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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