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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宝某、马某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等罪)(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金宝某(曾用名保山),男,出生于1976年**月**日,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76********,大专文化,原系固原市市政公司**,户籍所在地固原市原州区,捕前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室。1996年12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原固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11月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11月2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2019年8月24日被固原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7日被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批准逮捕,2020年2月24日被中共固原市纪委、监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辩护人王国元,北京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男,出生于1980年**月**日,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0********,大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固原市原州区,捕前住固原市原州区**巷**室。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

辩护人黄兵,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明忠礼,男,出生于1988年**月**日,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8********,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固原市原州区,捕前住固原市原州区**村**组**号。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

辩护人谭虎虎,宁夏茹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甲,男,出生于1985年**月**日,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5********,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固原市原州区,捕前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室。2005年8月23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辩护人张涛,宁夏平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丙,女,出生于1988年**月**日,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8********,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固原市经济技术**区,捕前住固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室。2019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批准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出生于1966年**月**日,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66********,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开除党籍,户籍所在地固原市原州区,住固原市原州区**街**院**室。2019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批准逮捕,2019年8月6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亚丽,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保玉,男,出生于1982年**月**日,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2********,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固原市原州区,捕前住固原市原州区**园**室。2005年8月23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辩护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海军,男,出生于1984年**月**日,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84********,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固原市原州区,捕前住固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室。2011年1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同年5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7月16日被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出生于1975年**月**日,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75********,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固原市原州区,捕前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室。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被告人马某丙,男,出生于1980年**月**日,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0********,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固原市原州区,捕前住固原市原州区**室。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被告人马某丁,男,出生于1983年**月**日,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3********,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固原市原州区,捕前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房。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辩护人沈学宏,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戊,男,出生于1989年**月**日,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89********,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捕前住海原县**乡**村**号。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辩护人马辉功,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己,女,出生于1976年**月**日,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76********,大专文化,固原市原州区第六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固原市原州区,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室。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高利转贷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固亮,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宝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绑架罪、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马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明忠礼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金某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金保玉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己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利转贷罪,被告人海军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丙马某乙马某丁马某戊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2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金宝某、马某、明忠礼、宋某甲金某丙朱某某、金保玉、海军、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 

1996年3月28日,尚在原宁夏**技工学校读书的被告人金宝某,因在固原**中学生宿舍对20名住校学生实施抢劫,被原固原县公安局收容审查羁押于固原看守所。当时,此案引发固原一中学生强烈不满,数百名学生罢课到原固原**大院上访静坐,导致时任固原**中主要领导被免职。1996年12月16日,原固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金宝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金宝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原固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金宝某在固原监狱服刑。1999年7月8日、2001年5月21日,金宝某被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以支气管哮喘(重度)、二期梅毒为由两次批准保外就医。2001年11月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金宝某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02年3月27日。金宝某保外就医期间,伪造住院证明,学开车、搞基建、娶妻生子。与此同时,档案资料显示:1996年7月23日,金宝某从宁夏**技工学校毕业定向分配固原县;1998年3月5日,由固原县人事劳动局分配到县**局工作;2004年5月28日,又由固原市人事局批复市**局:“同意保山由你局安置到市政公司,分配正式工作”;2006年10月30日,被聘任为固原市市政公司**;2009年6月19日,发展成为中共预备党员并按期转正;2018年3月28日,任固原市市政有限公司党支部**;2019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金宝某1996年抢劫犯罪再审改判有期徒刑十年。

2013年底,被告人金宝某与其弟弟即被告人金保玉注册成立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小贷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金宝玉为法人,金宝某为实际掌控者。金港小贷公司成立后,金宝某陆续招揽被告人马某、金某丙、明忠礼、朱某某等人为工作人员。2015年5月份,金保玉退出金港小贷公司经营,公司法人变更为金宝某妻子马某己,金宝某仍为实际掌控者。

2016年5月,被告人金宝某挂靠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固原**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固原市**店用品批发市场1-6号综合楼工程(以下简称“酒店用品工程”),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人宋某甲、海军等人,招揽被告人马某乙马某戊马某丙马某丁项目部工作人员。

金港小贷公司经营**酒店用品工程实施过程中,被告人金宝某组织其他各被告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抽逃出资、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高利转贷、敲诈勒索、虚假诉讼、诈骗、隐匿会计凭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固原市原州区金融借贷和工程建设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组织特征

被告人金宝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且骨干成员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层级、职责分工明确。     

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金宝某和金保玉在固原市原州区农资城1号楼注册成立“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保玉为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金宝某为公司监事,先后网罗被告人马某、金某丙、明忠礼、朱某某宋某甲、海军等人,金宝某为实际控制人,金保玉负责日常管理,马某负责日常经营,并和明忠礼负责放贷、收贷,金某丙负责放贷、催债、记账,朱某某负责收款、记账,宋某甲、海军由金宝某临时指挥配合马某、明忠礼等人收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金港小贷公司成立后,金宝某、金保玉、马某等人即开始实施抽逃出资、账外非法放贷、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金宝某为攫取经济利益,授意马某负责日常工作,放贷等重要事项由金宝某、金保玉决定,马某或明忠礼审查后由金某丙通过金宝某个人账户放款并做账,收款由朱某某存入金宝某个人银行账户并记账,所有放贷收贷信息金宝某通过银行手机短信掌控。金宝某决定对借款人非法拘禁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收贷,其他人员按照金宝某指使互相配合。同时,被告人金宝某在酒店用品工程实施过程中,网罗被告人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宋某甲、海军,授意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发现违章操作的要“罚款”。组织工人采取停工、静坐等方式向发包方施压,以达到提高工程预算标的等非法目的。该组织分级管理、结构稳定且具有一定行为规约。金宝某对组织成员管理严格,平时实行手机“遥控”管理,规定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对违反者扣工资,无法收回逾期贷款或者“罚款”不力者扣工资。某某认为跟踪借款人是违法行为懈怠执行金宝某命令,被金宝某辞退。

(二)经济特征

被告人金宝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金港小贷公司和酒店用品工程,通过有组织地账外高利放贷、敲诈勒索、高利转贷、承包工程并对施工人员随意“罚款”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生存、发展。

金港小贷公司自2013年12月17日成立以来,主要从事账外资金放贷,月利率为2.5分至3分不等,以非法手段大量获取高息收益。经会计鉴定: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金宝某等人账外共向288人次发放贷款累计10344 万元,收回本金8872.30万元 ,未收回1471.70万元,收取非法利息1767.99万元。2016年5月,被告人金宝某挂靠宁夏**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固原市西兰银**店用品批发市场工程。之后,金宝某又将该工程分3个标段转包丁某某、赵某某、高某某等人。施工期间,金宝某本人或指使马某乙马某戊马某丙马某丁以工人到劳动监察大队讨要工资维权、工人在停工期间继续施工、浪费材料等为由肆意“罚款”,共计19.152万元。被告人金宝某为巩固发展犯罪组织,收益部分用于给该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组织成员吃喝、外出旅游等活动,以维持组织的正常运转,部分用于金宝某个人及其家人生活消费。

(三)行为特征

被告人金宝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组织的势力和被告人金宝某的恶名,在被告人金宝某组织、策划、指挥下,由组织成员金保玉、马某、明忠礼、金某丙宋某甲朱某某、海军按照金宝某的指挥实施具体违法犯罪行为,有组织地多次采取非法拘禁、殴打、辱骂、跟随、滋扰等暴力性、胁迫性或其他行为方式,实施9种罪名22起犯罪事实,其中抽逃出资1起,非法拘禁10起,敲诈勒索2起,高利转贷1起,寻衅滋事4起,虚假诉讼1起,诈骗1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1起,违法行为9起,犯罪活动呈现多样性。

(四)危害性特征

被告人金宝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依附金港小贷公司和酒店用品工程,在固原市原州区和当地小额贷款和工程建设领域实施了大量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多次采取非法拘禁、殴打、辱骂、跟随、滋扰等暴力和威胁手段,非法拘禁23人,部分被害人被拘禁时间长达十余日。通过虚假诉讼、将被执行人强行送往人民法院要求司法拘留,干扰人民法院正常诉讼活动。随意占用、扣押他人合法财产或逼迫他人低价变卖财产还贷,随意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迫于犯罪组织的淫威和金宝某个人的恶名,致使众多借款人外出躲债,为还债造成部分被害人家庭破裂。部分被害人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渠道举报,在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被告人金宝某及其所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组织意志内实施的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金宝某、金保玉、马某抽逃出资犯罪事实

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金宝某、金保玉分别从其个人银行账户转入验资户510万元和490万元进行金港小贷公司注册验资,其中730万元属于借款。2014年1月14日,金港小贷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金宝某指使被告人金保玉、马某等人将公司验资户1000万元转入基本户,之后采取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和虚假记账的手段,于同年1月15日至17日,以马某某、马某甲、李某甲等35人的名义、56笔次发放“短期贷款”890万元,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二)被告人金宝某、金保玉、马某己、马某高利转贷犯罪事实

2014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金宝某、马某己、金保玉三人共向固原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贷款6374万元,其中金宝某名下贷款1490万元、马某己名下贷款4695万元、金保玉名下贷款189万元。金宝某等人通常在收到银行贷款后,通过签订虚假的购销、买卖、租赁合同,通过马某等人账户过账后将大部分资金转回到金宝某建设银行尾号2355(9799)账户或宁夏银行尾号2573账户,由马某等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高利转贷。经会计鉴定,转入账外放贷账户4764.20万元,其中2929.39万元用于向他人放贷,收息389.19万元,支付相应银行利息113.85万元,转贷收益275.34万元,其中金宝某账户贷款转贷收益63.69万元,马某己账户贷款转贷收益197.19万元,金保玉账户贷款转贷收益2.08万元,金保玉和马某己二人共同转贷收益12.38万元。

(三)被告人金宝某、马某、明忠礼、宋某甲、海军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1.马某丙被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6年1月7日14时许,被害人马某庚未能偿还金港小贷公司借款,被告人金宝某指使被告人马某丑其叫到金港小贷公司,金宝某对马某丙进行辱骂逼其还款,并指使被告人明忠礼将马某丙关公司大厅左边一房间内,还不上钱不让离开,当晚由明忠礼看管。1月8日10时许,马某丑马某丙带出凑钱,因马某丙确实无力还款,于当天15时许被放离,马某丙被非法拘禁25小时。

2.李某甲被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6年1月12日17时许,借款人柯某某因未能偿还金港小贷公司借款,被告人金宝某指使被告人马某丑担保人即被害人李某甲从工作单位固原市纪委带至金港小贷公司。金宝某辱骂李某甲要求其还款,并指示马某还不上钱不让离开,马某遂对李某甲进行看管。当晚21时许,因金港小贷公司室内寒冷,马某和李某甲在附近圆德宾馆住宿一晚。1月13日9时许,马某带李某甲回到金港小贷公司,交由明忠礼带出去凑钱,15时许,李某甲金港小贷公司还款1500元后才允许离开,李某甲此次被非法拘禁20余小时。

2017年9月6日10时许,金宝某在固原市五原中学门口遇见李某甲,遂将马某和明忠礼电话联系到现场,金宝某指使二人将李某甲带至金港小贷公司,还不上钱不让离开,并安排马某、明忠礼看管。9月7日17时25分,李某甲给明忠礼微信转账5000元。9月8日20时许,李某甲给金宝某出具2.4万元条据后才让其离开,李某甲此次被非法拘禁50余小时。

3.罗某甲被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6年2月5日上午,因借款人杨某甲未能偿还金港小贷公司借款下落不明,被告人金宝某指使马某、明忠礼驾驶公司面包车寻找担保人即被害人罗某甲未果。金宝某得知罗志军在中国**通信公司固原分公司上班后,当日14时许,金宝某到移动公司罗某甲办公室内找到罗某甲叫其到金港小贷公司还款,罗某甲不从,金宝某遂扯住罗某甲衣领强行将罗某甲拉出移动公司,伙同宋某甲、明忠礼将罗某甲拉至金港小贷公司拘禁,致罗某甲颈部外伤,期间马某参与拘禁逼债。罗某甲无奈联系到杨某甲父母杨某乙、某某到达金港小贷公司,当日下午17时许,罗某甲被迫给金港小贷公司出具一张1.6万元的欠条,杨某乙给金港小贷公司出具一张4万元欠条,罗某甲才被放回。

4.杨某甲被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6年4月5日16时许,被害人杨某甲因未能偿还金港小贷公司借款,被告人金宝某指使被告人明忠礼、宋某甲、海军在原州区大南寺巷“马某亥麻将馆”找到杨某甲,三人将杨某甲带至其母亲某某家找钱未果,金宝某又指使将杨某甲带至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司法拘留,因法院即将下班未受理,后明忠礼按照金宝某指示将杨某甲带到金港小贷公司拘禁。4月6日上午8时许,马某、明忠礼将杨某甲带至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其执行司法拘留,杨某甲被非法拘禁16小时。

5.马某丁、某乙被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6年10月2日16时许,被害人马某丁因未偿还金港小贷公司借款被金宝某等人多次催要后,马某丁和担保人杨文学金港小贷公司商量还款事宜。马某丁无力偿还借款,被告人金宝某、马某指使明忠礼将马某丁拘禁在金港小贷公司内。10月3日18时许,金宝某指使宋某甲、海军到金港小贷公司协助明忠礼看管马某丁。当晚21时许,马某丁给其朋友李应忠及其妹妹马某戊打电话给其送药送饭,某乙及马某戊、马某戌姊妹二人先后达到金港小贷公司。明忠礼要求李应忠替马某丁偿还1万元,某乙拒绝后驾车离开,后明忠礼等人驾车强行将某乙所驾驶的出租车逼停后带回金港小贷公司,给金宝某汇报后将马某丁与某乙一同看管。10月5日14时许,某乙家属交纳1万元后某乙得以离开,李应忠被非法拘禁40余小时;马某丁于10月6日15时许离开金港小贷公司,马某丁被非法拘禁90余小时。

6.宋某乙被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7年1月26日(农历腊月廿九)16时许,被害人宋某乙因未能偿还借款被叫到金港小贷公司,被告人金宝某要求宋某乙还款,还不上不让离开,宋某乙给其妻刘金红打电话告知此情况,刘金红便和某某、某某夫妇赶到金港小贷公司某某在和金宝某理论时被金宝某从腹部踢了一脚,金宝某准备继续殴打时被明忠礼拦劝,金宝某离开时给明忠礼和马某交代宋某乙还不上钱就不让离开,后某某夫妇离开金港小贷公司凑钱,当晚宋某乙由明忠礼看管。第二日,马某拉宋某乙刘金红宋某乙岳父家找了一万元,之后明忠礼拉着宋某乙某某到宋某乙老家找了一万元,当日晚上明忠礼、海军拉着宋某乙宋某乙同事高某甲处借了五千元。1月28日凌晨1时许,得到金宝某的同意后,明忠礼才让宋某乙离开金港小贷公司宋某乙被非法拘禁30余小时。

7.马某辰被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7年2月份的一天15时许,被害人马某辰因未能偿还金港小贷公司借款,被告人金宝某和明忠礼将马某辰叫到金港小贷公司索债,马某辰无力偿还,金宝某指使明忠礼扣押马某辰,马某辰遂被扣在金港小贷公司四五天,期间由明忠礼、宋某甲和马某看管,后由于金港小贷公司夜间寒冷,马某辰提出去宾馆住宿,明忠礼遂带马某辰到红星宾馆住宿并对马某辰看管,期间马某辰多方联系筹钱还款,直至借款还清后才让其离开,马某辰被非法拘禁10余日。

8.马某己、马某庚被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5年11月20日,被害人马某丑被告人宋某甲介绍,在金港小贷公司借款20万元,年利率36%,期限为六个月,马某庚、宗某某、某乙、宋某甲系该笔借款担保人,当日马某己支付“手续费”1.8万元。同年11月23日,金宝某个人建设银行账户马某己账户转入20万元。马某己按约定每月支付利息3000元,共支付1.8万元。2016年5月23日、6月15日,马某己分别偿还本金5万元、6万元。剩余9万元本金到期马某己无力偿还。马某己按金宝某要求,每月支付利息6000元,支付三个月马某己无力继续支付。2017年2月21日15时许,金宝某指使宋某甲马某己带金港小贷公司,并将担保人马某庚、宗武联系到公司,后金宝某指使明忠礼、宋某甲拘禁马某己七日,马某庚被拘禁19小时后趁外出凑钱之机逃走。同年2月27日,马某己凑够10.2万元才获准离开。

9.丁某乙被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7年3月18日16时许,被害人丁某乙因未能偿还金港小贷公司借款,被告人金宝某指使被告人马某、明忠礼将其带到金港小贷公司扣留,指示还不上款不让离开,并安排明忠礼看管。至3月19日17时许,由丁某丙用原州区**家园的廉租房做抵押,经金宝某同意丁某乙才得以离开,丁某乙被非法拘禁24小时以上。

10.马某午被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7年9月份的一天10时许,被害人马某午因未能偿还金港小贷公司借款,被告人金宝某指使明忠礼、宋某甲到马某午家中索债未果。当日12时许,金宝某指使明忠礼、宋某甲将马某午拉至金宝某酒店用品工程项目部,金宝某将马某午打了两巴掌,踢了两脚,逼迫马某午还钱,不还钱不让离开,马某午无奈提议将自己的一辆雪铁龙轿车押给金宝某,自己出去想办法凑钱。当日15时许,马某午妻子把车开到工地押给金宝某,金宝某同意后马某午才离开工地,拘禁时间3小时。两个月左右后马某午还清借款才将车开走。

(四)被告人金宝某、马某、明忠礼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事实

2014年10月28日,某某、马某丑夫妇为刘某戊担保在金港小贷公司借款7万元。后刘某戊未能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金港小贷公司多次催款未果,后被金港小贷公司起诉至原州区人民法院进入执行阶段,刘某戊下落不明。2016年9月26日19时许,谢某某和朋友“某某”(已死亡)发现刘某戊在原州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家中,遂通知金港小贷公司。金宝某指使马某和明忠礼驾车到刘某戊家中,并吩咐还不上钱就将刘某戊跟上。在谢某某开门马某、明忠礼进入刘某戊家讨债过程中,刘某戊女儿刘某戌让马某等人离开未果遂报警,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北塬派出所5名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以经济纠纷无权处理为由离开现场。后马某、明忠礼强行将刘某戊带到金港小贷公司看管一夜。第二日上午8时许,明忠礼将刘某戊带到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要求司法拘留,刘某戌担保后刘某戊离开法院。

被告人金宝某、马某、明忠礼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1.丁某乙被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4年8月12日,被害人丁某乙金港小贷公司借款10万元,月利率2.5%,期限六个月,丁某乙用自己的宁****739奥迪A6轿车抵押。后丁某乙按约定清偿利息但未偿还本金并将抵押车辆出售,金港小贷公司多次向丁某乙催债未果。2015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金宝某指使被告人马某、明忠礼将丁某乙带至银川市虹桥宾馆索债,丁某乙被迫提供担保人,重新签订10万元借款合同,同时强迫丁某乙支付两个月贷款利息和金宝某等三人到银川的费用1万元,丁某乙被迫给朋友高某己打电话借钱给金宝某支付了5000元利息和“出差费”1万元。

2.张某甲被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4年9月15日,被害人张某甲以“宁夏通和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向金港小贷公司借款200万元,2015年4月前后,张某甲还本金120万元,剩余80万元无力偿还。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金宝某指使马某以金港小贷公司名义将通和小贷公司张某甲起诉至原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1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2016年11月1日,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要求通和小贷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一次性偿还金港小贷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自2015年9月16日起算至借款本金执行完毕之日利息,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核算本息共计104万元。之后金宝某认为法院调解利息太低,应该按照月利率2.5%计算,计算本息合计123万元,张某甲不同意,后金宝某通过锁通和小贷公司门和扣押张某甲宝马740轿车不返还相威胁,张某甲被迫承认了123万元本息,并将其宝马740轿车以50万元低价变卖,给金宝某还款50万元。

(六)被告人金宝某、宋某甲、海军、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张某甲被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6年4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某甲曹某某因未能偿还金港小贷公司借款,被告人金宝某带领宋某甲张某甲、曹某某经营的宁夏通和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驱离,将公司门锁住。两、三日后,张某甲找金宝某协商后金宝某将门打开。2016年9月份的一天,金宝某再次将通和小贷公司工作人员驱离、将门锁住,导致通和小贷公司不能正常营业。三、四日后,张某甲、曹某某答应11月底还款30万元,金宝某才将门打开。

2.被告人金宝某、宋某甲、海军、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工地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6年6月,被告人金宝某挂靠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固原**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固原市**店用品批发市场1-6号综合楼工程,后将该工程分三个标段转包给丁某某、马某乙马某乙转包给高某某)、金某己(金某己转包给赵某某)三人。聘用被告人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为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马某乙**目经理。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金宝某要求马某乙等四人对各自负责的工作加强“管理”,违反规程者“罚款”,不“罚款”扣工资。之后,马某乙等四人以浪费材料、不服从管理、无人值班、工人上访讨要工资等名义,对丁某某一标段累计“罚款”4.71万元,对高某某二标段累计“罚款”3.36万元,对赵某某三标段累计“罚款”11.082万元,共计19.152万元,其中马某戊开出“罚单”7.107万元,马某乙开出“罚单”6.495万元,马某丙开出“罚单”2.44万元,马某丁开出“罚单”1.78万元,所有“罚款”已被金宝某在结算工程款时扣除。

(2)2017年6月份,被告人金宝某以酒店用品工程预算低、索要工程款等为由,指使被告人宋某甲、海军、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等人采取拉闸断电、锁堵发包方售楼部门、组织工人轮流到售楼部长时间静坐等方式,致使该工地秩序混乱无法施工,发包方售楼部不能正常营业,致发包方及三个工程标段一定经济损失。

3.王某甲被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7年3月31日,被害人王某甲金港小贷公司借款50万元,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三个月。贷款到期后王某甲无力偿还。某日,被告人金宝某指使马某、明忠礼将王某甲带到金宝某市政公司办公室索要欠款,2018年1月9日,金宝某指使明忠礼贴身跟随王某甲,至同年2月6日王某甲哥哥王某乙将钱还清,跟随时间长达28天之久。

(七)被告人金宝某、马某诈骗犯罪事实

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5月份,被害人万某甲两次在金港小贷公司借款18万元,两笔借款按约定产生利息2万元,万某甲共计欠金港小贷公司20万元。2016年8月份,被告人金宝某和万某甲、田某某三人达成口头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万某甲欠金宝某金港小贷公司20万元由金宝某田某某供给其的钢材款中抵扣,万某甲田某某供给价值20万元的防水材料。之后,金宝某即田某某钢材款中扣除20万元抵了万某甲的20万元债务。2017年1月份,金宝某指使马某以金港小贷公司名义分2次又将万某甲及其担保人起诉至原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万某甲等归还欠其公司的18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两份调解书,由万某甲及担保人连带向金港小贷公司支付10万元和8万元借款及利息,万某甲在法院调解后向金港小贷公司还款8万元。

(八)被告人金宝某虚假诉讼犯罪事实

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金宝某与张某甲、王某庚三人自愿达成书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张某甲欠金宝某金港小贷公司的80万元的债务转让给王某庚,由王某庚向金宝某偿还本息共155万元。后由于王某庚没有按期偿还债务,2016年7月18日,金宝某指使马某以金港小贷公司名义将张某甲经营的通和小贷公司起诉至原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甲通和小贷公司归还欠金港小贷公司100万元本金及利息。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张某甲所经营的通和小额贷款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一次性偿还金港小贷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后张某甲向金宝某还款50万元。2017年2月17日,金宝某又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将王某庚起诉至原州区人民法院。同年8月15日,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金宝某起诉。2017年10月13日,金宝某又以同样理由将王某庚起诉至原州区人民法院。2018年4月8日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庚偿还金宝某借款155万元及利息。

(九)被告人金宝某、金某丙朱某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犯罪事实

2019年初,公安机关开始调查金港小贷公司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同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金宝某将市政公司一保险柜带到金港小贷公司,指使马某、金某丙朱某某将未还款的合同等资料整理存放到保险柜,但该保险柜未能打开。2019年4月23日下午,金宝某、马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刑事拘留。次日上午,朱某某将金宝某交待的借款合同、票据凭证、帐本等资料装入两个纸箱中,伙同金某丙放入金某丙的红色福特翼博越野车后排座上,金某丙还将其做账使用的联想牌G510型笔记本电脑放入车内。随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到金港小贷公司对公司进行了搜查扣押,并将金某丙朱某某带到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束后,金某丙驾驶车辆将装有会计资料的纸箱和笔记本电脑拉回**乡**村**队的老家,并将纸箱和笔记本电脑藏在草堆中。2019年6月21日侦查人员将两纸箱会计资料搜出并扣押。2019年8月14日,金某丙弟弟金宝强在老家找到金某丙藏匿的笔记本电脑并上缴至公安机关,电脑中部分会计资料被删除,后被鉴定机构恢复。

(十)金宝某等人违法事实

1.被告人金宝某、金保玉、马某、金某丙、明忠礼、朱某某账内资金转入账外放贷违法事实  

2014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金宝某利用实际控制的金港小贷公司,指使被告人金保玉、马某、金某丙朱某某、明忠礼通过其建设银行(尾号2355或尾号9799)和宁夏银行(尾号2573)及其他账户资金进行账外放贷,先后以2.5%-3%月利率向社会不特定288人次发放贷款10344万元,非法获利1767.99万元。

2.马某庚、海某己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法事实

2015年10月30日9时许,因某丁、某辛未能偿还金港小贷公司借款,被告人金宝某指使马某、明忠礼驾车先后到担保人马某庚、海某己单位,将二人强行拉至金港小贷公司,金宝某威胁还不上钱不要离开公司,马某庚、海某己在公司打电话凑款,海某己要出去取钱时由明忠礼拉着二人取钱,取完钱后又拉回公司。当日17时许,海某己将筹集的6万元交予金港小贷公司后,二人才得以离开。

3.张某乙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法事实

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张某乙因未偿还金港小贷公司借款,被被告人马某打电话叫至金港小贷公司拘禁索债,期间由明忠礼拉载张某乙找王某庚凑钱,后由王某庚用房屋抵押才得以离开。

4.许某甲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法事实

2015年底的一天,被害人许某甲未能偿还金港小贷公司借款,被被告人马某打电话叫至金港小贷公司拘禁索债,期间由马某拉载许某甲外出凑钱,后许宏向苟克强借款4000元转给金港小贷公司才得以离开。

5.闫某某、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法事实

2016年4月19日15时许,因马某丁未偿还金港小贷公司借款下落不明,被告人金宝某指使马某、明忠礼将担保人闫某某、某某叫到金港小贷公司扣留索债,期间闫某某、某某与金港小贷公司签订了还款承诺协议,当晚22时许,某某妻子某某到金港小贷公司交纳3600元利息后,某某得以离开公司。之后,明忠礼跟随闫某某到闫某某家索取部分债务后离开。

6.马某己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法事实

2016年10月份的一天9时许,因实际借款人杨某甲未能偿还金港小贷公司借款,被告人金宝某指使宋某甲、海军将名义借款人马某己(系杨某甲胞弟)带至金宝某酒店用品工程项目部,后宋某甲驾驶其白色皮卡车与海军到达原州区警民路马某己家中欲将其带走,因马某己年仅两岁的儿子无人照看,海军、宋某甲遂将马某己及其子一起带到工程项目部。金宝某在项目部对马某己进行辱骂,并以让法院拘留威胁其还债,马某己无力偿还。当日13时许,金宝某指使明忠礼将马某己带到金港小贷公司,14时许,明忠礼又将马某己带到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后经马某己父亲杨某乙到场协商才得以离开。

7.丁某己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

2017年3月2日凌晨,因丁某己未清偿金港小贷公司借款,被告人金宝某、马某、明忠礼、宋某甲等人到原州区半岛咖啡店找到丁某己,将其带到金港小贷公司扣留,金宝某指使马某、明忠礼看管。当日8时许,马某、明忠礼、宋某甲三人按照金宝某指示将丁某己带至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被原州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0日。

8.柳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法事实

2017年5月18日12时许,因借款人王奎、杨天梅夫妻未能偿还金港小贷公司借款,被告人金宝某指使马某和明忠礼在固原市体育馆找到担保人柳某某,并将其强行带到金港小贷公司索债,柳某某无法还款被扣押,由明忠礼、金某丙看管。当日19时许,柳某某家人到金港小贷公司欲将柳某某带回家,金某丙、明忠礼阻拦,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柳某某被其家人强行带走。金宝某得知消息后带领宋某甲赶到小贷公司阻止柳某某父母等人离开,柳某某家属报警,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柳某某家属才得以离开。 

9.马某丑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法事实

2017年7月份的一天20时左右,马某丑因无力偿还金港小贷公司借款,被告人金宝某指使明忠礼将马某丑拉到酒店用品工程项目部,第二日14时许,马某、明忠礼拉载马某丑外出凑钱,17时许马某丑将钱还清后离开。

三、个人单独违法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金保玉高利转贷犯罪事实

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金保玉从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南城路支行以养牛为由借款149.9万元,同年6月14日通过马某丑固原农村商业银行尾号8619账户,转入金保玉中国建设银行尾号0678账户,2016年7月12日转贷某某经营的宁夏**实业有限公司和宁夏**置业有限公司,约定月利率2.5%,会计核算金保玉转贷获利20.0097万元。

(二)被告人海军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5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海军伙同某寅(另案处理)、某卯(已判刑)、柯某某(已判刑)四人酒后在固原市开发区泰合嘉园天韵神悦会所门口与被害人藏某某、罗某丙二人发生口角,马某寅用其所系皮带殴打藏某某、罗某丙,随后海军、某卯、柯某某也参与殴打藏某某、罗某丙,导致藏某某、罗某丙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藏某某之伤属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罗某丙之伤属轻微伤四处。 

(三)被告人金宝某、宋某甲寻衅滋事违法事实

2017年5月9日晚,被告人金宝某、马某己宋某甲在固原市原州区东海太阳城小区院内散步时,因马某申饲养的宠物狗冲马某己等人咬叫,为此金宝某与马某申发生肢体冲突,宋某甲便打电话叫来妥某某(妥某甲)、马某未、马某子、杨某丁学等人助威,新区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无法控制局面,后经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到场支援后才得以平息,经鉴定马某申之伤属轻微伤二处。

(四)被告人金保玉寻衅滋事违法事实

2018年8月20日,李某子马某亥介绍,向被告人金保玉借款50万元,月利率4%,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李某子无力偿还,后金保玉伙同马某亥(另案处理)多次采取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索要债务。2019年1月13日中午,金保玉伙同马某亥用高音喇叭在李某子经营的“晨龙羊肉馆”门口喊话索要债务约两个小时。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朱某某马某乙马某戊马某丙马某丁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朱某某在本案侦查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为案件侦破提供重要线索,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宝某纠集被告人马某、明忠礼、宋某甲金某丙朱某某、金保玉、海军、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等人,形成较为稳定的、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并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固原市原州区小额贷款和工程建设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被告人金宝某依托其控制的金港小贷公司酒店用品工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弄虚做假抽逃注册资金数额巨大;利用银行资金高利转贷获利275.34万元数额巨大;以索债为目的,非法拘禁12人;敲诈勒索20余万元数额巨大;组织人员在营业场所锁门、静坐、驱赶从业人员,肆意“罚款”,强拿硬要他人财物19万余元;指使他人对被害人贴身跟随、滋扰;隐瞒债务清偿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利用虚假诉讼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8万元,情节严重;指使人员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指使他人隐匿会计账务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抽逃出资罪、高利转贷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协助他人抽逃注册资金数额巨大;利用银行资金高利转贷获取利息数额巨大;以索债为目的,非法拘禁9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万元数额较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隐瞒债务清偿事实,参与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抽逃出资罪、高利转贷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明忠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索债为目的,非法拘禁12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万元数额较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贴身跟随、滋扰他人28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索债为目的,非法拘禁8人;在营业场所锁门、静坐、驱赶从业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某丙朱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隐匿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交的会计资料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保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弄虚做假抽逃注册资金数额巨大;利用银行资金高利转贷获利34.4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抽逃出资罪、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海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索债为目的,非法拘禁4人;在营业场所静坐、滋扰闹事,在公共场所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营业场所锁门、静坐、驱赶从业人员,肆意“罚款”,强拿硬要他人财物19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己伙同他人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获利275.3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宝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马某、明忠礼、宋某甲金某丙、金保玉、朱某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海军、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以上各被告人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金宝某、金保玉、马某在抽逃出资犯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宝某、金保玉系主犯,被告人马某T从犯。

被告人金宝某、马某己、金保玉、马某在高利转贷犯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宝某、马某己、金保玉系主犯,被告人马某T从犯。

被告人金宝某、宋某甲、海军、马某乙马某戊马某丙马某丁在酒店用品工程售楼部寻衅滋事犯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宝某系主犯,被告人宋某甲、海军、马某乙马某戊马某丙马某丁系从犯。

被告人金宝某、马某乙马某戊马某丙马某丁在酒店用品工程“罚款”寻衅滋事犯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宝某系主犯,被告人马某乙马某戊马某丙马某丁系从犯。

被告人金宝某、宋某甲张某甲被寻衅滋事犯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宝某系主犯,被告人宋某甲系从犯。

被告人金宝某、马某、明忠礼、宋某甲、海军在非法拘禁犯罪中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金宝某、马某在诈骗万某甲犯罪中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金宝某、马某、明忠礼在敲诈勒索丁某乙犯罪中,在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中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金宝某、金某丙朱某某在隐匿会计凭证犯罪中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以上各被告人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金宝某敲诈勒索张某甲19万元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金宝某1996年抢劫犯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减去其实际服刑期限,其剩余刑期应当继续执行。

被告人海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马某、朱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犯罪以后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为本案侦破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马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黄占斌

                                                                     副检察长:刘  广

                                                                      检察员:张庚红

                                                                      检察员:王文军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金宝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彭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明忠礼现羁押于西吉县看守所;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中宁县看守所;被告人金某丙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被告人金保玉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被告人海军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乙现羁押于彭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丙现羁押于西吉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丁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戊现羁押于西吉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马某己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3册(含鉴定意见3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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