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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学强非法持有毒品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金学强,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宜宾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学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金学强从成都购买毒品将其带回租住的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蔺兴宾馆”509房间后,准备分装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当场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3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4包、吸毒工具2套。

经称重,上述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25.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净重2.82克。经鉴定,金学强持有的毒品疑似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学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学强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学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学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正平

检察官助理:刘雪峰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金学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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