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91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6********,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盗窃,于2014年1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4年8月20日被撤销行政处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临海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5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来到临海市邵家渡火车站滩头村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鲍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力帆越野车内,窃得人民币150元。后金某某被鲍某某当场发现,所窃财物已返还被害人。
2019年11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来到临海市括苍镇长安路197号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五菱面包车内,窃得遥控器一个。该遥控器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来到临海市古城街道白塔小区1-1幢3单元楼下,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马自达轿车内,窃得人民币3500元和软红利群8包。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8包软红利群价值人民币176元。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金某某在临海市古城街道洗菜桥昌盛旅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员档案、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鲍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及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春梅
检察官助理:陈娅丹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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