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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金某炯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三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5********,景颇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自治州芒市,住芒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31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炯,男,1981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1********,景颇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炯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炯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炯二人为种植甘蔗,在未办理任何林采伐手续和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将自家位于芒市五岔路乡弯丹村民委员会勐广村民小组拉帕路江坝头”林木砍伐,毁损林地种植甘蔗至2020年9月。经委托云南弘森林业服务有限公司核查认定,金某某、金某炯非法占用芒市五岔路乡弯丹村民委员会勐广村民小组拉帕路江坝头”林地14.4亩,涉及林权证号为16827号,均为公益林,其行为造成林地和原有地表植物被损毁,原有地貌发生改变,如恢复到毁坏前的状况,需要植被恢复费7466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炯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林地种植甘蔗,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和原有地表植物损毁,原有地貌发生改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连文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炯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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