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三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5********,景颇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炯,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1********,景颇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炯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炯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炯二人为种植甘蔗,在未办理任何林采伐手续和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将自家位于芒市五岔路乡弯丹村民委员会勐广村民小组“拉帕路江坝头”林木砍伐,毁损林地种植甘蔗至2020年9月。经委托云南弘森林业服务有限公司核查认定,金某某、金某炯非法占用芒市五岔路乡弯丹村民委员会勐广村民小组“拉帕路江坝头”林地14.4亩,涉及林权证号为16827号,均为公益林,其行为造成林地和原有地表植物被损毁,原有地貌发生改变,如恢复到毁坏前的状况,需要植被恢复费7466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炯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林地种植甘蔗,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和原有地表植物损毁,原有地貌发生改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连文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金某炯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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