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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子青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952号

被告人金子青,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海市上盘镇**社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子青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子青于2018年4月11日注册成立临海市**日用品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燃料油、润滑油等,但未取得经营成品油的相关许可。后被告人金子青先后从临海市**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宁波**油品厂(又称**油库)买进工业白油、导热油、热传导液等油品后以国六标准柴油进行出售,具体如下:

1、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金子青从**公司买进工业白油、导热油共计78万元人民币许(下币同),后以国六标准柴油的名义卖给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以供货车使用。

2、2019年9月,被告人金子青从**油库购买热传导液,重15.97吨共计92000元,后以国六标准柴油的名义出售给张某甲等人,以供货车使用,直至被查获。经称重,被查扣的尚未出售的油品净重1.124吨。经检测,所扣押油品的硫含量超标,为单项不合格(标准是10mg/kg以下,实测结果60.2mg/kg);闪点61.6℃,属于易燃液体类别4。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金子青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指认照片、证明、微信转帐明细、银行转帐明细、油价表、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记录表及转帐记录登记表、情况说明、现金缴款单、销售单、称重单、手机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前科核查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梁某某、俞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金子青的供述和辩解;

4.检测报告;

5.辨认笔录、抽样笔录、现场称重笔录、过磅清单、称重录像;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及光盘、证人笔录、油样提取及发传唤证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子青采用以次充好手段销售油品,金额达87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韩杰

检察官助理:陈丽君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金子青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五张,卷外证据材料十二张。

3.涉案物品车辆一辆、车辆钥匙一把、机动车行驶证一本、手机二部(以上涉案物品均保存在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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