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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国斌盗窃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金国斌,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86********,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安宁市人,住云南省安宁市**小区**栋**单元**号。2014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2015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国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11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金国斌窜至自贡市大安区**栋**单元**号的彭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户。金国斌先后在室内的一楼、二楼卧室翻找财物,并使用改刀撬开铁皮柜门等手段进行了盗窃活动。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金国斌窜至云南省临沧市**镇**幢**单元**室赵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户。金国斌使用改刀撬压等破坏手段打开房间门进行了盗窃活动。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金国斌在云南省昆明火车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2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国斌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国斌伙入户盗窃他人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国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健

检察官助理:段玲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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