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公诉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金国忠,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金华市婺城区**镇**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吸毒于2014年4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5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8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因吸毒和提供毒品于2019年2月2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仪标,绰号:长毛,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镇**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11月2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因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2月2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国忠、方仪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二次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7日19时许,陈某某想购买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吸食,被告人方仪标称其可以买到冰毒。之后由被告人方仪标联系被告人金国忠购买冰毒,被告人方仪标与陈某某从兰溪市区驾车前往金华市**镇被告人金国忠家附近,期间陈某某在车上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人方仪标人民币600元,随后被告人方仪标将该笔款项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金国忠。到了被告人金国忠家附近后,由被告人方仪标到被告人金国忠处取到0.7克左右冰毒,随后被告人方仪标与陈某某将该冰毒吸食掉了。
2、2019年1月7日19时50分许,金某某想购买冰毒吸食,被告人方仪标称其可以买到冰毒。之后由被告人方仪标联系被告人金国忠购买冰毒并约定双方在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上碰头,被告人方仪标与金某某通过“滴滴”打车从兰溪市区前往约定地点,期间金某某通过微信先后向被告人方仪标转账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方仪标随后将人民币1000元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金国忠。到了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上附近,由被告人方仪标从被告人金国忠处取到1克左右冰毒,随后被告人方仪标把冰毒倒出部分留给自己,将剩余的冰毒交给金某乙。
3、2019年1月15日18时30分许,徐某某想购买冰毒吸食,被告人方仪标称其可以买到冰毒。之后由被告人方仪标联系被告人金国忠购买冰毒,被告人方仪标与徐某某从兰溪市区驾车前往金华市**镇被告人金国忠家附近,期间徐某某在车上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人方仪标人民币500元,随后被告人方仪标将该笔款项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金国忠。到了被告人金国忠家附近后,由被告人方仪标到被告人金国忠处取到0.5克左右冰毒,随后被告人方仪标与徐某某将该冰毒吸食掉了。
4、2019年1月20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方仪标从兰溪市区乘车前往金华市**镇被告人金国忠家中,与被告人金国忠一同吸食1克左右冰毒,之后,被告人方仪标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金国忠人民币300元作为吸食冰毒的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刑事裁定书复印件、罪犯档案资料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司法鉴定委托书、兰溪市公安局自首证明文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徐某某、金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国忠、方仪标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国忠、方仪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国忠、方仪标在前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金国忠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方仪标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伟人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金国忠、方仪标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含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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