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08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89********,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城**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9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7年2月至2019年4月间, 在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单元**室等地,以恋爱交友的名义,编造拍摄电影项目、父亲生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女,29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人民币100余万元。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虚假房产证复印件等;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金某某微信账户明细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洁婷
2019年11月21日
附:
1. 被告人金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3册,补充材料4份。
3.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 随案移送:无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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