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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华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金华,女性,1975年10月1日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1197510014224360421197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柴桑区港口街镇铜硫矿1组九江市柴桑区**街镇**组,现住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龙鑫花园A区1栋1单元702室九江市濂溪区**道**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华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金华为了偿还个人债务和帮助他人“养卡”及降低刷卡手续费率,以其本人和妹妹金红金某某、朋友周元奇某某的名义在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申领了八台POS机,后以虚假交易的方式进行信用卡刷卡套现活动。八台POS机刷卡交易总计9094笔,套现金额总计人民币47511103.56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告人金华名下POS机4台:

1.九江市鑫源建材批发部(商户编号88742D050392442)自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3月21日,涉及481张信用卡,刷卡1756笔,信用卡消费金额合计16420075.01元。

2.九江市华康五金批发部(商户编号88742D050720550)自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3月21日,涉及214张信用卡,刷卡254笔,信用卡消费金额合计1648888元。

3.九江市华宝水泥店(商户编号88742D052113126)自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3月21日,涉及237张信用卡,刷卡399笔,信用卡消费金额合计2554972.01元。

4.九江市完美美容养生馆(商户编号88742D072983867)自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3月21日,涉及327张信用卡,刷卡407笔,信用卡消费金额合计2450461.01元。

二、金某某名下POS机2台:

1.江西省九江市个体户金某某(商户编号88742L059620001)自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6月2日,涉及80张信用卡,刷卡115笔,信用卡消费金额合计642062元。

2.江西省九江市个体户金某某(商户编号88742L057140003)自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6月3日,涉及304张信用卡,刷卡694笔,信用卡消费金额合计3458135.20元。

三、周某某名下POS机2台:

1.九江市庐山别墅酒店(商户编号88742D170110934)自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5月31日,涉及522张信用卡,刷卡2720笔,信用卡消费金额合计12048169.48元。

2.九江市建国酒店(商户编号88742D158124203)自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4月28日,涉及278张信用卡,刷卡2749笔,信用卡消费金额合计8288340.85元。

2020年4月28日,濂溪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濂溪区长虹大道龙鑫花园A区1栋1单元702室将被告人金华抓获归案。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金华在其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信用卡15张,POS机6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关于金华POS机刷卡流水鉴定报告、瑞银信POS机流水清单、银行卡流水、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3.证人金某某、严某某、徐徐某某等11人证言;4.被告人金华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华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平

检察官助理:李创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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