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792号
被告人金华,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2007年11月27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金华驾驶一辆黑色助力车从惠东县吉隆镇往巽寮方向寻找作案目标,后在平海环岛公路施工工地发现电缆线及显露的铜线,遂返回准备好蛇皮袋、剪刀及刀片等工具,于21时30分许再次来到该工地,割开电缆线的外皮,剪下电缆线内的铜线盗走后销赃得款1200元。
2019年5月26日5时30分许,金华携带一把钳子意图盗窃作案,后在吉隆镇坳顶加油站对面路边小店发现门前放置的发电机上有一条五、六米长的黑色铜线,遂拿着钳子准备剪下铜线而被被害人胡某某当场抓获后报警,当日,金华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7月7日21时30分许,金华驾驶一辆红色女装助力车来到吉隆镇平政村路石湖头工业区**塑胶厂,然后从窗户爬进配电房,用携带的扳手将7、8个配电箱内的19个铜排拆下装入袋子运至厂外附近荒地休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19个铜排及助力车一部、扳手钳子等工具一批。经鉴定被盗的上述铜排价值901元,同年7月15日金华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金华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院1册、光盘2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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