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金华乾,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窝藏罪,于2002年10月29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瑞宋(绰号“高个”),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7月29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7月16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乡**村**组**号,现住永泰县**酒店二楼**足浴店内。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住永泰县**镇**路**号**小区**幢**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华乾、罗某某、张瑞宋、田某甲、万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及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罗某某、张瑞宋、田某甲、万某某、林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决定两案合并审查,并依法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罗某某、张瑞宋、田某甲、万某某、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份,被告人金华乾从董某某处承包永泰县城峰镇富足足浴店。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金华乾以经营足浴、按摩等服务项目的名义,组织“卖淫人员”向客人提供卖淫服务。2018年底至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金华乾聘请被告人罗某某担任该足浴店负责人兼法人代表,负责组织管理该足浴店全部事务;先后聘请被告人田某甲、张瑞宋二人负责招募、管理“卖淫人员”以及接待嫖客和收取嫖资;聘请被告人万某某、林某某二人负责招募、为卖淫活动计时、收银记账等事务。该足浴店内制定“全套服务”的流程和收费标准以及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其中,“全套服务”收费为人民币450元、498元、500元、558元;“包夜”服务收费为人民币1500元。期间,该足浴店组织了童某某、孔某某、吴某某等“卖淫人员”在足浴店内从事有偿性服务,“卖淫人员”与足浴店按比例分成嫖资。2019年5月26日,永泰县公安局在该店808、809包厢分别查获正在卖淫的吴某某、孔某某及两名嫖娼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营业日报表、温泉会所记钟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孔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4.视频监控录像;5.被告人金华乾、罗某某、张瑞宋、田某甲、万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张瑞宋、田某甲、万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华乾、罗某某共同组织他人卖淫;被告人张瑞宋、田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人员、充当保镖;被告人万某某、林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人员、充当管账人。被告人金华乾、罗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瑞宋、田某甲、万某某、林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金华乾、罗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张瑞宋、田某甲、万某某、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瑞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张瑞宋、田某甲、万某某、林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金华乾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瑞宋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均判处被告人田某甲、万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连光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金华乾、罗某某、张瑞宋、田某甲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被告人万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移动硬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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