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金文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长乐村四组。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溆浦县卢峰镇水码头健康宾馆旁的路边贩卖300元人民币的冰毒给邓某某和杨某某。
2020年12月10日9时许,溆浦县公安局西湖派出所民警在溆浦县卢峰镇长冲口被告人金某某的租房内将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邓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制度,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金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厚吉
(院印)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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