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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安盗窃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金某安,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路**号,住湖北省安陆市**小区**组**号。2014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安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金某安伙同他人到孝感市**区**桥“**馆”内,采取尾随、贴身的手段,扒窃被害人李某某放在上衣口袋里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9X的手机,2021年1月20日经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价格为808元。

2021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被盗手机信息及发票、扣押清单、物品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金某安的供述与辩解;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金某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斌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安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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