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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43号

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金佩银,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82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组。2019年5月17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 9 月至 2018 年 12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伙同李某甲、邬某某、蔡某某、洪某某、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黄某甲等人,通过与滴滴司机方某某、何某某、黄某乙、陈某甲、姚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王某丙、胡某甲、周某甲、肖某某、胡某乙、余某某、叶某某、曹某甲、李某戊、陈某乙、安某某、周某乙、邵某某、王某丁、李某己、张某甲、郑某某、王某戊、周某丙、樊某某、唐某某、赵某某、苏某某、张某乙、陈某丙、张某丙、霍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曹某乙等人(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合谋,以空跑刷单的形式虚增打车费用,骗取注册于西湖区学院路 ** 号 ** 幢 ** 号楼 **号(实际办公地址西湖区蒋村街道**商务国际大厦**座**楼)的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的车费补贴共计人民币 366578.82 元。

被告人金某某在明知李某甲等人从事滴滴刷单诈骗的情况下,仍主动贩卖刷单所需的滴滴账号给李某甲,并为李某甲提供刷单所需的手机和软件(AWZ“刷单软件爱伪装” 、360 虚拟定位),非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 宏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监视居住(1807244****)。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一册、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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