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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方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053号

被告人金某方,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8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镇**村**号。2018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初上午,被告人金某方在杭州市西湖区村留下街道大龙驹坞**号**室,通过事先知道被害人家钥匙放在门口鞋架鞋内的习惯开锁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放在房内床头柜里存钱罐里面的人民币1000余元。

2、2020年10月中旬的上午,被告人金某方在上述相同地点,采用相同方式,盗窃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放在房内床头柜里存钱罐里面的人民币200元。

3、2020年10月25日上午,被告人金某方在上述相同地点,采用相同方式,盗窃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放在房内床头柜抽里的人民币200元、放在床上黑色女士捞包内的人民币400元。

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2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金某方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方多次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方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裘少波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方现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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