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8〕72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街*号***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08年4月25日曾因故意伤害被龙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10年10月21日因故意伤害被龙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15年1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2018年12月27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2年1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2018年12月27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08年8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林某某、王某某、钱某某、陈某某、谢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6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2月以来,被告人金某某利用网上“北京**”开奖结果在微信群当庄家开设赌场供微信群人员下注赌博,并以下注资金总流水的千分之五作为报酬让被告人林某某在网络上组织人员下注。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林某某以每日1100元费用向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承租位于龙海市**农场****号的房子用于开设“北京**”赌场,摆放电脑、手机、监控设备等,同时雇佣被告人林某甲平时负责在周边望风看监控,雇佣被告人林某乙平时负责开设赌场人员的日常生活饮食;同时,被告人林某某又以每日300元的费用雇佣被告人钱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在龙海市**农场****号的房子内负责拉人进微信群、接收参赌人员充值、上分以及统计输赢等事项。至案发,被告人金某某等人组织了徐某某、郑某某等40多人参与网络赌博,被告人金某某获得违法所得25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某获得违法所得28万余元,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获得违法所得各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钱某某获得违法所得各1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获得违法所得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徐某某、郑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金某某、林某某、王某某、钱某某、陈某某、谢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林某某、王某某、钱某某、陈某某、谢某某、林某甲、林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林某某、谢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某某、林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钱某某、陈某某、谢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怡璇
代理检察员:曹哲荣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林某某均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福建省龙海市**镇***街**号;被告人钱某某现居住于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被告人谢某某现居住于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被告人林某甲现居住于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被告人林某乙现居住于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
2、起诉卷宗陆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