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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吉比分鬼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8〕21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90********,德昂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捕前住**镇**村委**组。

吉比分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77********,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捕前住普格县**乡**村**组**号。

以上二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喜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喜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14日被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喜德县看守所。

本案由喜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吉比分鬼阿什莫日宁、乃申牛轨、且沙莫子秀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4月13日移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喜德县人民检察院已于2018年4月16日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于4月18日依法进行了讯问。2018年4月23日,喜德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补查重报,同时移送吉比分鬼、阿什莫日宁涉嫌运输毒品漏罪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2018年8月6日、2018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8年11月2日,因阿什莫日宁、乃申牛轨、且沙莫子秀涉嫌运输毒品的证据不足,对三人存疑不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受雇于金志强(已上网追逃)从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运输毒品到丽江,金志强承诺事成之后给金某某三万块钱人民币作为报酬。2018年1月8日,金某某到金志强家中取了毒品后从南伞出发,途经镇康县**祥云县,于1月15日下午18时许到达丽江,并按照金志强的指示将毒品送到丽江市福慧学校文荣分校附近准备交货时被抓获。民警当场从金某某携带的手提包袋内缴获毒品可疑物10块。经称量,10块毒品可疑物净重为6995.9克,经鉴定送检的10分检材中均检查出海洛因,含量为40.18%至45.95%。

2016年9月9日,被告人吉比分鬼带领三个体内带毒的马仔李某某、李某、陈某某从丽江出发前往缅甸老街吞毒品。9月11日凌晨,从卖家手中拿到毒品的吉比分鬼监督李某某、李某、陈某某三人吞下毒品后,分别给了三人330元路费,安排三人自行前往丽江。李某某等三人到达保山后因没有前往丽江的路费,便打电话向吉比分鬼要路费,吉比分鬼便安排人从丽江分行打款2300元钱到李某某的邮政储蓄卡内,李某某等三人取出2000元钱后包车前往丽江,9月11日19时许当李某某等三人乘坐的面包车途经大保高速公路板桥服务区时被抓获。李某某排出毒品海洛因65砣,净重355克;李安排出毒品海洛因63砣,净重356克;陈兴福排出毒品海洛因66砣,净重34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吉比分鬼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娟

2018年10月31日

附:_案卷材料8册,光盘5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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